地震之后关于大型水电工程建设的几点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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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盈江5.8级地震发生在与怒江断裂带相交的大盈江断裂带上,这次地震再次证明了包括怒江等大断裂在内的滇西地震带的高度活动性,以及在怒江等中国西部河流上进行大规模梯级水电开发的地质风险。日本9.0级大地震以及造成的巨大海啸、核电站爆炸等后续灾害,也进一步警示我们,大型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灾害管理,对于巨大地震及其灾害链的防灾减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支持 3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的对我国核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加强运行核设施的安全管理、全面审查在建核电站、在核安全规划批准前暂停审批核电项目的决定。鉴于中国西部正在进行的大规模水电开发活动,同样面临诱发地震、加剧地质灾害等重大风险:

1、对于中国西部大江大河上拟建而未批未建的大型水电工程、大区域调水工程,例如怒江梯级水电开发工程、西藏雅鲁藏布江等江河上的梯级水电开发工程、南水北调西线工程等,应暂行搁置、慎重决策,进行更为全面细致的地质、生态、社会等环境影响的科学评估与论证。对已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河流江段,应严格保护,不能为了大型工程上马,而对保护区进行调整和侵占;

2、对未批先建的大型水电工程,应坚决停工,完成和完善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以及行政审批等程序;

3、在大型工程项目的评估与决策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及利益相关群体充分公开信息,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与工程开发方不同的意见。

4、对已批在建或已建成的大型水电工程,应认真总结汶川大地震、舟曲泥石流等重大灾害的经验教训,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完成和完善地震、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系统,对其影响区域的设防标准、设防现状进行认真核查,限期完成未达标建筑特别是重要公共建筑的加固或改造,完成和完善预警预报、避险救灾体系的建设;

5、彻底摒弃那种单纯追求水能开发利益最大化的、非科学的、不可持续的全江全流域梯级水电开发模式,按照《环境保护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中国西部尤其是青藏高原的天然河流采取特殊保护政策,对于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环境功能、景观功能,以及可能因大型工程诱发重大地质灾害的河段及流域,划定天然河流保护区,禁止兴建大型水电工程以及进行其它有损环境的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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