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往往从个别开始,然后扩展到一般,再从一般进一步认识个别。归纳就是在个别中发现一般的推理形式和思维方式,演绎就是在一般中发现个别的推理形式和思维方式。归纳与演绎的实质表明,它们是两个对立的方面,是两个方向相反的认识方法,它们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
在对生命现象和生物特征的认识过程中,首先是在个别的基础上归纳出一般的特征,然后利用一般的特征来演绎推理其他个别的特征。因此,归纳与演绎是认识生命现象的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思维过程。例如,对鲫鱼、草鱼、鲤鱼等鱼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鱼类的主要特征:生活中水中,用鳃呼吸,有鳍辅助游泳。然后利用鱼类的特征去推理其他的水生生物是不是鱼类,从而加深对鱼类特征的理解。
在进行归纳时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个别,因此归纳出来的结论不一定是正确的,还需要演绎推理进行论证,因此,归纳和演绎是互为作用的。例如,鲫鱼的体表有鳞片覆盖,草鱼的体表有鳞片覆盖,鲤鱼的体表有鳞片覆盖;鲫鱼、草鱼、鲤鱼是鱼,所以鱼都有鳞片覆盖。这样归纳的结论显然是不全面的,也是不正确的,这正是归纳的局限性。如果归纳的结论不正确,在归纳的基础上进行演绎推理,显然演绎推理的结论也不会正确。按照上述演绎推理的结论,鳝鱼的体表没有鳞片覆盖,鳝鱼就不是鱼类;如果归纳的结论正确,演绎推理的结论当然正确。因此,用演绎推理来补充或论证归纳结论的正确性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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