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禁忌看少数民族的生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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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是约束规定社会行为、信仰行为的观念及措施的总称,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各民族中的观念习俗和文化现象。禁忌最早产生于对鬼神的恐惧,即原始思维中的万物有灵观念。少数民族正是出于对万物有灵观念的假设,通过对自身行为的克制,以期获得神灵的保护,而这种少数民族的禁忌在客观上却调节着人与自然的关系,有利于人们适应、利用和保护自然环境,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一、宗教禁忌

少数民族的禁忌大多与宗教活动和信仰有关。在大自然的万物中,人类接触最多并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鸟、兽等野生动物,森林、山川等自然生物都成为人们禁忌的对象,并由此产生了形态各异的禁忌习俗。

(一)山水禁忌

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交通封闭的崇山峻岭之中,背山而居,临水而住,因而对周围的山水产生了各种禁忌。山是我国各少数民族自然崇拜的基本形式之一,他们认为山是山神居住的地方,不能轻易打扰,怕山神怪罪,受到惩罚因而形成了对山的禁忌。很多少数民族禁止在不适宜的时间上山和随意破坏山石及其动植物。普米族每年四月至八月封山期间,不能采集山上的花木。壮族为保持神山的神圣性,禁止上山挖药、砍伐、狩猎。彝族把神山看作撑天的巨柱,禁止任何人对着神山吼叫,不许人们上山随便开采山石。土家族视村前村后的山为神山,四季封锁,不准在有古树的地方大小便。而有些民族则认为山是祖先居住的地方,禁止在埋有祖先的山中砍树、放牧或追捕动物。藏族对神山的禁忌最为严格,禁忌在神山上挖掘和砍伐花草树木、打猎和伤害兽禽鱼虫、以污秽之物污染神山、在神山上打闹喧哗,甚至禁忌将神山上的任何物种带回家,怕山神怪罪,降下灾来。祁连山地区藏族牧民到神山前,如同见了活佛,很远就下马、磕头,不敢大声喧哗,而只是低头念诵佛经或“六字真言”。

水是生命之源,能满足人们的生活所需,但同时也会带来灾难。因而,少数民族既敬水又畏水,从而形成禁止破坏龙潭、龙井、神河、神湖、神泉水源的禁忌,认为如果破坏就会遭到水神的惩罚。土族重视对泉水的保护,在距离泉水有百余米的地方,禁止人们洗东西或便溺污染。藏族的本土宗教禁止在神湖中洗涤,不许裹读了水神;禁忌在泉源、水井、河流边大小便,不准将垃圾等不洁之物倒入水中,怕触犯水神而受相应处罚。

纳西族禁忌向河里扔废物或倒垃圾,禁止向河里吐口水,禁止堵塞水源,不得在水源地宰杀牲畜,不得在水源旁大小便。水对于干旱地带的蒙古人来说,更为珍惜,因此,也成为他们禁忌的对象。禁忌在流水中沐浴、禁忌用手浸于水中,这种对水的禁忌,避免了对水资源的污染。而且少数民族人民通过长期的观察,已认识到植物对涵养水源的作用,因此,他们对水源地附近的植被严禁破坏。如基诺族不许砍箐两侧的树,以防箐中无水;沧源佤族对水源附近的茅草也禁止砍割;普米族和壮族禁止在山泉附近砍树垦荒种地。

(二)植物禁忌

植物对于各民族的生存有重大的意义,成为当地群众原始禁忌的保护对象。主要表现为三种:一是神林禁忌。我国少数民族大都有自己的神林,保护村寨的安全。对于这些神林,人们禁止入内,林中的一草一木不许砍伐。如哈尼族认为,村寨附近的茂密树林是寨神“昂玛”栖身之地,禁止在神林中砍树、放牧、追捕动物,每年还要举行祭祀;景颇族寨门附近的幽静密林,他们称为仙山神林,忌人砍伐、狩猎;布朗族忌在神林砍伐、放牧和狩猎。

二是神树禁忌。怒族、彝族有敬“神树”的习惯,神树严禁砍伐。布朗族、哈尼族、傣族认为生长在村落附近的高大树木是他们的氏族祖先,保佑着本氏族成员平安顺利,不受他族侵扰,因此,禁止砍伐神树。“布依族禁止任何人触摸和砍伐村寨的山神树和大罗汉树,德昂族禁止任何人走近、砍伐视为神树的‘蛇树’。”[1]新疆维吾尔族以植物为神圣,特别是对老树木,不许砍伐。在树枝、树干上晒衣服,在树下倒污水,被认为是罪孽。哈萨克人敬畏孤树,认为那里有鬼神,人们不敢在树下活动,也不敢砍伐树木的枝条,这对于植被稀少、长年干旱的西部地区的自然生态保护来说,无疑十分有价值。

三是树图腾禁忌。一些民族把某种特定的植物作为本氏族的图腾,禁止人们破坏他。如彝族各支系把青松树、竹、葫芦、马樱花等作为图腾进行崇拜而禁止砍伐。佤族认为榕树可以抵挡灾害,压制病魔,作为其植物图腾禁止砍伐。不论是对植物的神化还是认为植物有灵性而设立的禁忌,都使当地的植物免于被砍伐、被损毁的命运,从而有效地保护了生物多样性。西双版纳“龙山林”中保留着150多种珍稀濒危植物,100多种药用植物,形成了天然的植物种子库。遍布民族地区的神林,体现了少数民族对生存方式与自然生态关系的认知和理解,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植被的作用。

(三)动物禁忌

少数民族对动物的禁忌源于人们对动物看法和认识。通常,对动物的禁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把动物作为祖先。普米族把虎作为祖先崇拜,因而禁止打虎,并以虎作为村寨、山脉、河流的命名。鄂伦春族将虎、狼、熊视为祖先,不得直呼其名,并禁止猎杀它们,如不得已打死虎熊,须举行风葬仪式。满族把狗视为祖先,因而忌食狗肉。鄂温克族崇拜熊、灰鼠、水鸭、小雀等动物,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图腾动物,禁止捕杀或伤害。

二是对动物的感恩。如拉枯族、彝族、景颇族忌食狗肉,他们认为是狗带来了粮食种子,大家才有粮食吃的;普米族认为狗对人有恩德,因为狗把自己的寿龄添给了人,因而禁止射杀。“藏族禁忌捕杀黑老鹊和秃鹜,原因在于黑老鹊和秃鹜作为高原上天然的‘清洁工’,对保持藏区的洁净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因而受到藏民的保护。”[2]三是对食用及其他动物的禁忌。饮食禁忌是少数民族中广泛存在的动物禁忌内容之一。广西金秀瑶族禁忌规定,开春以后必须过了清明才能吃泥鳅和黄鳝,否则眼睛会瞎,在客观上保证了鱼类资源的持续性。苗族人忌打癫蛤蟆,忌打青蛙,忌射杀燕子,忌深潭打鱼超过三网。锡伯族打猎时忌猎狐狸。瑶族过去普遍禁食狗肉和乌龟肉,部分支系也禁食母猪肉和老鹰肉。满族人忌打喜鹊、乌鸦。信仰佛教的藏族由于受到素食的影响,忌讳在寺院附近钓鱼、捕鱼、打猎杀生等,忌讳宰杀各种牲畜,对于野生动物不加伤害。

二、生产生活禁忌

生产生活禁忌主要涉及生产生活中某些特殊场合的禁忌,有些则直接来自对生产生活经验的总结。以狩猎或渔猎作为主要获取食物方式的民族,都有一定的规则和禁忌,他们对狩猎的种类、时间都有一定限制和禁忌。

狩猎是在野外特殊的自然环境中进行的,山地、森林、草原是狩猎的自然场所,由于狩猎对自然和动物资源的依赖性很强,危险性较大,因而,人们对出猎怀着敬畏而恐惧的心理,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各种狩猎禁忌习俗。鄂伦春人在狩猎中有这样的禁忌:出猎前不准透露打猎的地点和准备捕猎的对象,不准射杀正在交配的野兽,不许直呼熊、虎、狼的名字,因为它们是鄂伦春人崇拜的图腾或保护神,尤其对熊还要以“祖父”、“祖母”、“舅父”等尊称呼。彝族、白族、傈僳族、壮族、佤族、傣族、蒙古族、布朗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等民族在出猎前都要举行祭祀仪式,在狩猎时也都有具体的禁忌。如,忌打怀患、产患孵卵动物;对于正在交配的动物、正在哺乳的动物忌捕杀;忌在春天狩猎,对于危害庄稼、草场、牲口、林木、水源的动物多打。

在湖海、河流区域居住的民族,渔猎是他们的经济生活内容之一,形成了渔猎禁忌习俗。居住在滇池的彝族撒梅人,以捕鱼为副业,他们对浅蓝色的鱼是禁止捕捞的,对硕大的鲤鱼禁止食用,对龙潭中的乌鱼、黄鳝,井中的红鱼均视为图腾禁忌的对象。随着社会的变迁,撒梅人仅祭祖时禁止捕鱼和食鱼,在丧葬守灵期间禁止食鱼,其他情况则不加限制。

藏族把土地分为牧区和农业区,各有不同的禁忌,在牧区,严禁在草地上胡乱挖掘,并禁忌夏季举家搬迁,另觅草场。在农业区,动土前要先祈求土地神,不得随意挖掘土地,而且要保持土地的纯洁性,不能在地里烧破布、骨头等有恶臭之物。

三、禁忌的生态伦理意义

过去几千年来,在恶劣的自然地理条件下,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仍得到了较好的保护,这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内化在少数民族人民心中的禁忌伦理观念和心理因素起着一定的作用。禁忌行为是少数民族生态伦理思想的重要表现,对环境保护起了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一)形成了对自然的畏惧和顺从之情

许多禁忌的对象就是少数民族所崇敬的自然神,是各民族的保护神,如神山是祖先之化身。出于对神的尊敬而产生了对诸多自然崇敬性禁忌。有些禁忌是出于对自然的感激之情:森林养育着一切生灵,草山养育了牧民、动植物为人类提供食物来源等。出于对大自然和动物伙伴的感激,从而产生了对它们的保护禁忌。有些禁忌则出于对自然的畏惧之情:如狂风暴雨、雷电地震、蝗虫鼠害、瘟疫等都会破坏人们的生活,给人们带来灾难,从而使人们有意无意地把自然灾害与人的行为联系起来,使人们格外注意自己的行为,于是产生了对自然顺从性的禁忌行为。

(二)自然禁忌的核心是不能触动自然界,保护自然生命力不触动自然的禁忌使大片森林草场处于自然原始的状态,而生态环境的自然生长正是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物繁荣的重要条件。对动植物的禁忌,虽然是从宗教的角度来保护生命物体的,但客观上却保护了民族地区许多珍贵的兽类、鸟类和鱼类的生长,保持了生物的多样性,维持了生物界的正常生物链,维持了自然生态的平衡。

(三)与大自然保持协调一致

与大自然相协调,与自然规律保持一致性,这在生产生活禁忌中表现得比较突出。如牧民根据季节游牧,夏季禁忌迁徙,是因为夏季是牧草生长的季节,随便搬迁会践踏牧草生长。对动物的禁忌,如不在动物繁衍期和交配期捕猎,不做灭绝性的猎杀等都是不干扰动物的正常生长繁衍。

(四)保持自然的和谐完整

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基础上形成的禁忌,体现了少数民族人民保持自然和谐完整的生态意识。“少数民族人民像爱护生命一样爱护自然,并逐渐形成了一套保护生态环境的宗教禁忌、世俗禁忌,通过神灵和宗法制度的权威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在他们的观念中确立了保护山林、水源等自然资源是每一个个体必须履行的生态道德义务。”

长期以来,禁忌已经内化为一种心理上的坚定信念和行为,一种伦理规范,严守各种禁忌已经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习惯。从远古时代起,少数民族把那些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自然物视为有生命的生灵、神明的化身。禁忌的本质特征就是虚构危险、恐惧心理和自我限制及消极防卫,通过制约人的行为,使人们意识到在日常生活中“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是少数民族人民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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