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性质”?,什么叫做“判定”?
我们在社会活动中和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每一件事物,都有它的特征,例如:
(1)“北京是中国的首都”。这里的事物是“北京”,它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它是属于“中国的”,而不是其他国家的;第二,它是中国的“首都”,而不是中国的其他城市。只要缺少以上任何一种特征,这样的城市就不可能是北京。
(2)“有理数是可以化为分数的数”。(注:这里的分数包括小数和分母为1的分数即为整数。)这里的事物是“有理数”,它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它是“数”,而不是其他事物;第二,它是“可以化为分数的”。所以,凡是不能化为分数的数(例如像π=3.1415926535……这样的无限不循环小数。注意只有循环小数包括有限小数才能化为分数),也就不可能是有理数。
(3)“两直线平行,同位角相等”。这里的事物是“两条直线平行”,它有这样的特征——“同位角相等”。所以,凡是不具备这一特征的两条直线,就不可能平行。
一般地说,事物所具有的特征,就叫做这一事物的性质。如果缺少了这样的性质,这一事物就不是它本身,或者变成另一事物,或者变得“什么也不是”了。在科学研究中,我们当然希望研究出事物的所有性质,而不愿去研究那些“什么也不是”的对象。
反过来,如果先告诉我们某事物的性质,要求我们“辨认”、“判定”出这是什么事物,这种“辨认+断定”的过程就叫做判定。例如:告诉我们某城市是中国的首都,我们就能判定它是北京;告诉我们某数是可以化为分数的,我们就能判定它是有理数;告诉我们两条直线被第三条直线所截,它们的同位角相等,我们就能判定这两条直线平行。我们都爱看公安人员破案的故事,其实公安人员就是从案件的大量线索中找出特征即性质,从而逐步判定案件的当事人和作案事实的。
我们在学习数学时,要分清性质和判定各指什么,不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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