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核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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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哈里斯和乌尔曼于1945年提出的。他们认为,一个城市地域结构的形成遵循了以下原则:(1)各种功能活动都需要某种特定的要求和特殊的区位条件,如工业区要有方便的交通,住宅区需要大片的空地;(2)有些相关功能区布置在一起,可获得外部规模经济效益,如银行和珠宝店就可就近建设;(3)有些相互妨碍的功能区不会在同一地点出现,如高级住宅区与有污染的工业区就应隔开一定的距离;(4)有些功能活动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不得不舍弃最佳区位。如家具店因占地面积太大,为了避免支付中心商业区的高地租,常聚集在地租较低的边缘地区。

多核心模式的突出优点是涉及到城市地域发展的多元结构,考虑的因素较多,比前两个模式在结构上显得复杂,而且功能区的布局并无一定的序列,大小也不一样,富有弹性,比较接近实际。其缺点是对多核心间的职能联系和不同等级的核心在城市总体发展中的地位重视不够,尚不足以解释城市内部的结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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