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是新中国在农村创建的一种不同于传统自然村落的新制度,存在的时间大致为1958年-1984年,它取代了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合作社,也取代了原有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乡人民政府,形成了“政社合一”的农村政治经济体制。政府建立人民公社一方面是为了改造传统小农,迅速实现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从农民手中获取廉价的粮食和工业原料,推进社会主义工业化。公社制度普遍存在着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单一、政府征购高指标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缺点,超越了农村的生产力水平,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人民公社的广泛创建是中央提倡和强制推广的结果,并不是农民的真实意愿,当然也根本没有人去真正地征询他们的意见。但农民也不是我们想象中的唯唯诺诺、逆来顺受、规规矩矩的被动接受者,在面对不符合自身利益的公社制度时,他们有着“反道而行”的“对应”行为,处心积虑地想出各种办法来“对着干”,从而以不易察觉的方式改变、修正,或是消解着这项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教授高王凌将农民的这种行为命名为“反行为”,下面将依据高教授的相关研究成果,简要介绍下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民“反行为”,以帮助同学们了解和体味公社制度下农民的真实生活,感受公社在实际运作中时时存在的一种出自内部的离心倾向。
从性质上来讲,农民的“反行为”不是“反抗”之“反”,不是正面硬抗、硬顶,也与大规模的革命运动无关。相对而言,它是一个“不反”之“反”,是一种“软行为”,是日常生活中秘密的、静悄悄的、带有很大的欺骗性的、不易为人觉察的行为,也就是和政府玩“猫腻”、“小动作”,你这样规定我未必这样做,你让我搞什么我不一定搞什么,留在公社里,但不积极,而是应付它、维持它。可以说,早在土改的时候,农民就开始有“反行为”了,担心多干活,产量增加了,变成富裕中农被批斗,故不好好干了,宁愿穷着。人民公社成立后,这种“反行为”更成为农村的基本生活方式,延续了二十多年。
首先,“反行为”表现为一种规避行为,如针对着人民公社的集体劳动,采取“怠工”、“变相罢工”或“不出工”等办法来对付之,不多生产或是不生产,具体表现就是社员出勤率和劳动效率的普遍下降,以及人为造成的田地荒芜,施肥、灌溉和耕作水平的下降。人民公社的分配方式以平均主义为主,多劳未必多得,这使农民觉得干不干反正就是那么回事,对生产不再负责。有的社员说∶“实行公社化,不分你我他,人都是公家的,一碗稀饭是自己的,谁还烦鸟神,想办法搞生产”?还有的说:“多劳不能多得,谁还愿意干”!在广东新会,公社发放第一次工资后,很快出现了“四多四少”现象:吃饭的人多,出勤的人少;装病的人多,吃药的人少;学懒的人多,学勤的人少;读书的人多,劳动的人少。1960年山西出现了建国以来从来没有过的草荒现象,6、7月份全省荒地达到600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10。在安徽凤阳,据统计,1959年荒田31万亩,占耕地面积的21%,1960年荒田53万亩,占38%。最严重的公社有一半荒田,有的地方荒地连片,甚至6000亩地不立苗,或几里地不种庄稼。插秧失时,种下不管,收割不尽,更是普遍现象。
其次,“反行为”表现为一种变通行为,如采取多留“自留地”、“口粮田”,借地、租地,以至“包产到户”等一系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办法,以图自救。公社成立初期,土地实行单一的公社所有制,1961年以后,恢复了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但农民和部分官员并不“满足”于此,又想出前述各种办法来“挤占”集体耕地。湖南省在1961年冬季将数百万亩冬闲田借给农民(大体每人可借三至五分),种植冬菜或冬种春收作物,收入全归社员。最著名的一次“借地”则发生在河南(1962年),一开始只在部分地区,随后普遍实行,每人可借地五分至一亩不等,借期三到五年,借出土地约为20%左右。1959年10月农业部的一份报告说,5、6、7月间,农村中曾出现一股右倾的歪风,如小队所有、小私有、小自由等,其中就包括包产到户。在庐山会议被批判制止后,到1961年初,又再度出现。中央农村工作部报告,在一些生产力破坏严重的地区,相当一部分干部和群众对于集体生产丧失信心,以致发展到“按劳分田”,“包产到户”,变相单干。这种地区虽不占多数,但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差不多每个省、市、区都有发现。个别地方则是有领导地自上而下地执行这种做法。有些地方实行“田间管理包到户”或“田间管理责任制”,结果引伸到变相的“包产到户”,或是部分产量包到户。有的地方出现了“父子队”、“兄弟队”。1962年,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70%以上的生产队在短期内解体”,推行“包工包产到户”和“大包干到户”,成为西北全区的一大政治事件。
再次,“反行为”表现为一种侵蚀行为,如针对“集体”的劳动果实,采取“偷拿”、“瞒产私分”等办法,悄悄地把一部分生产所得拿到自己手里。人民公社长期存在着政府高征购现象,影响了农民的口粮供给,在生存面前,为了反对上面的“抢产”、“共产”,“偷拿”、“瞒产私分”成为农村的一个普遍现象。山西省太谷县的扬家庄大队在1958年总共打了80万斤粮食,秋天汇报时硬被报成180万斤,征购走100万,以为你还留有80万,却不知连种子都没有了。于是,从1959年起这个大队就开始偷,集体偷,实际就是瞒产私分。山西五寨县在1959年秋收分配中,据说查出隐瞒产量有1000多万斤。1960年初,在陕西全省发现压产、瞒产的生产队12562个,占总数的48.4%,共瞒产私分粮食11300万斤,棉花204万斤,现金294万元。山东也有相当一部分生产小队搞瞒产私分,一部分群众乱偷乱摸。有的地方则编造两套账目,蒙骗上级。在安徽凤阳,几年来上报产量越来越低,田亩越来越少,有的大队玉米亩产只报10多斤。辽宁省群众中则流传着“小偷小摸,有吃有喝”的说法。
对于农民“反行为”,高教授认为,不能简单当作消极的东西,也应看到它对历史的正面贡献,第一,“反行为”一定意义上缓解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所带来的灾难,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活;第二,“反行为”在相当程度上修改了公社制度,对国家政策的修订起了很重要的积极作用,促进了人民公社的最终解体,“顶”出了包产到户改革。
作者简介:绳会敏,女,助教,现在安徽省蚌埠学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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