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的概念与内容
【概念】
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第一部防治水害和开发水利的法律。它是在已有的治水、用水、管水的经验和政策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办法,针对当前的情况和发展中的问题,制定防治水害、开发水利的各项活动的基本准则。立法的任务是要防止水的污染、枯竭、堵塞,以保护和维持水的数量和质量,维护良好的自然环境;有效的利用有限的水资源,根除或减少水旱灾害,防止发生用水纠纷;最大限度的满足全社会对水的需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又根据《水法》制定了一些条例、办法,目前我国的水法规已初步形成体系。
【内容】
我国的《水法》即强调是基本法,又不强求面面俱到。如水质管理是水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因已有《水污染防治法》,故在《水法》中就没有规定这方面的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l.强调统一管理。首先规定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的统一原则。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使其作为一个整体统一管理。提出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
2.明确水资源的所有权。我国宪法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据此《水法》规定了,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之外,还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强调了作为资源利用的水流的所有权是国家的,应由国家统一分配。
3.讲求综合利用。《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的多种功能。指出应当兼顾地区之间的利益,统筹居民、工业、农业和航运的需要。要求兴建各类水工程,应兼顾其他行业利益,同时建设相应的补救设施,对地区、行业进行的水事活动都规定了综合利用的要求。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还可以防止或减少水事纠纷的发生。
4.实行规划、计划制度。《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指出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规划的修改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核准。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以及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程序。国家以法律条款的形式明确了规划、计划的编制、审批地位和作用,以保障规划、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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