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是国家对其所管辖的地区进行有效的和方便的管理而作出的多级行政区的划分。国家除了全国性的中央级的管理机构外,还需要对其各级地方进行分区管理,各级行政区都设有相应的地方行政机构。我国目前设有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在特别行政区设有特区政府。
一、行政区划分原则
行政区是依据政治、经济、民族、人口、地理、历史及国防等多种因素,并便于国家分级管理而划分的分级管理系统。因此,在进行行政区域的划分时,应综合考虑政治、经济、民族、历史和自然等有关因素。
1.政治原则行政区划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到中央能否有力地统率和指导地方,关系到地方政权能否在本行政区内行使其职权。我国行政区划的目的是为了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保证国家领土、主权完整,防止外来侵略,促进社会经济繁荣发展。行政管理是管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地和人。“地”是指地域的大小、数量;“人”是指人口的数量、空间的分布等。在一级行政区的划分上,大多把人与地两要素综合起来考虑,科学地划定各级政权的管辖范围。其次,要合理地确定行政区划的层次等级。一般层次不宜太多,以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方政权单位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乡三级;在有自治州和实行市管县的地方分为四级,这种行政区划层次体系基本符合我国国情。
2.经济原则行政区的划分必须服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以便于组织经济运行、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在行政区划上,经济原则的体现,首先是经济中心,其次是经济核心区,第三是其辐射范围。各省区都有一个经济中心省会所在地,大多是省内最大城市,人口集中,经济力量最强,发展也最快,工、农、商通过交通运输与通讯渠道组成一个经济网络。省会的周围地区往往在经济上居于特殊地位,形成经济核心区,通过交通上的枢纽地位,其辐射作用影响到全省范围。经济特区、开发区等则是完全从经济出发而划出的特殊的行政区。
3.民族原则在多民族的国家中,为了照顾各民族的利益,便于管理,多根据民族的分布范围、人口数量而划出不同等级的行政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划分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
4.历史原则历史悠久的国家,行政区划具有继承性,例如,我国现行的一级行政区──省,基本上是沿用元、明、清几百年来传统区划,在此基础上不断调整。行政区划大都有个历史演变过程,尽管随着新的情况变化需不断作出调整,但是,历史因素是调整时必须认真予以考虑的。
5.自然原则自然条件、自然资源是行政区划应注意的因素之一。许多山地是明显的自然地理分界,往往被选用作为行政区划的界线。例如东西走向的南岭,岭南岭北在气候、自然景观、水系分布有明显差异,而且语言、民俗等也有差异,所以一直作为广东与湖南、江西的行政区划界线。青海与甘肃之间的祁连山也被用以作为两省之间的界线。
有些河流有时也以其明显标志而成为行政区划的界线,例如山西、陕西两省以黄河分界;山西与河南之间,河南与山东之间也以部分黄河河段为界。
二、我国行政区划的现状
1.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划分如下: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31条又规定:“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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