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缔约国应自行制订其境内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预备名单,并提交世界遗产中心。在确定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提名后将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当年的2月1日之前)送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
2、世界遗产中心负责审核缔约国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并转交相关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3、两个与教科文组织在遗产保护领域长期合作的重要专业咨询机构(世界古迹遗址理事会和世界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就各国的提名进行评估,派专业人员考察提名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情况,提交技术报告,并就提名是否具有突出普遍性价值提出意见。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主要对遗产的修复提出咨询意见。
4、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负责委员会届会的筹备工作,根据收到的缔约国的提名和相关专业咨询组织的评估意见,向委员会届会提出建议。
5、世界遗产委员会做出最后决定,如同意或不同意将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或因提供情况不详推迟审议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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