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美国加州埃尔卡洪市,30岁的JohnNicholasGunther用一根金属管将他的母亲杀死,然后偷走1378美元的现金、母亲的信用卡、一台DVD/VCR播放机和一些处方类止痛药。在审讯时,Gunther承认杀死了母亲,但认为对他的定罪应减至二级谋杀,因为他并非预谋做出此事。一位临床心理学家和神经心理学家证实,两处此前的头部创伤(一处是遭受殴打所致,另一处来自服药过量)损害了Gunther的大脑额叶,而这可能削弱了他策划这起谋杀案的能力,并且导致他做出冲动行为。
不过,陪审团并未采纳Gunther的辩解。基于其他证据,比如他此前曾同朋友说过要杀死母亲等事实,法院判定Gunther犯有一级谋杀,并判处其25年徒刑。
一项最新分析显示,Gunther案件代表了一种日益增长的趋势。2005~美国超过1585条被公开的司法意见描述了刑事被告利用神经生物学证据为其辩解提供支撑。杜克大学法学家NitaFarahany和同事日前在《法律和生物科学杂志》上发表了相关成果。例如,仅在超过250条司法意见援引了被告提出的“是他们的大脑迫使他们干的”这一理由。这是2007年出现的类似说法数量的两倍多。
Farahany介绍说,传统的法律智慧认为,诸如功能性磁共振成像扫描、对认知损害的评估或者对可能影响心智功能的基因变异进行测试等神经生物学证据,主要用于死刑案件中对死刑使用的辩护。不过,在17名法律学生和3名本科生的帮助下,Farahany团队利用诸如“脑部疾病”“生物学的”“CT扫描”等检索词,梳理了上万条已公开的司法意见。他们发现,此类证据的使用在包括抢劫、诈骗和持有毒品在内的各种违法行为中日益增加。
然而,神经系统科学家的参与并不一定让被告得逞。分析发现,大多数法官和陪审团不会被为被告不应对其行为负全部责任辩解的神经生物学证据说服,正如Gunther案件那样。部分缘于精神病的法律标准,即在很多州,这一标准要求被告对正确与错误之间的区别完全缺失理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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