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13日经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省制定的第一部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也是我国藏区首项生态建设立法。
青海是我国藏族聚居区之一,也是三江源所在地,被称为“中华水塔”。去年该省出台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在没有上位法可循的情况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自主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工作。通过半年多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就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公众参与生态文明机制、群众利益保障、构建生态文化等进行审议和修改,最终形成这部《条例》,分别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主体、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保障机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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