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城市土地利用一般可划分为7种。
1.商业用地。按其性质又可分为零售商业、批发商业和专业性服务业。零售商业大都位于交通最方便,行人众多或主要道路交汇点上。专业性服务业需要交通方便,商业活动频繁,但不一定接近行人众多的地区。批发业的顾客为零售商,由于需要较大空间来储存货物,占地颇多,其付租能力又不如前两者,可位于非市中心区。
2.工业用地。可分为小型工场和大型工业。后者往往占地面积大,所以很难在租金或土地使用费昂贵的土地上立足,其区位一般受用地的适用性、运输量与环境保护等因素所决定。小型工场生存的条件是劳动力和市场,它们比租金更为重要。小型工场的付租能力有很大的弹性,主要视其产品的档次而定。仓库用地与工业用地类似,其区位也要视其储存货物的档次及用地要求而定。
3.政府机关用地。政府往往是土地的支配者,在法律上它可以强行收购和征用所需要的土地,一般不考虑租金问题,而交通方便及邻近其服务对象是其主要的区位因素。
4.住宅用地。几乎每一个城市超过一半的土地是作为住宅用地,由于市民必须量入而出,租金的支出不能过于庞大,而交通费支出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居住地点往往是综合考虑生活费用、居住面积、租金和交通费,假设前两者不变,便只能以交通费迁就其租金。同样的居住面积,在一般的情况下,接近市中心,租金高,但可以节省交通费;而远离市中心,则可以少付租金,但要花费较多的交通费;在郊区租用的房屋,居住面积较大,但要付出的交通费用却大得多。
除了市场经济因素影响了个人决定住宅用地区位外,还有许多非市场经济因素也是不可忽略的,如居住区域的邻里关系,住宅是否由工作单位或其他房屋管理机构统一提供等。
5.休憩用地及绿化用地。随着对城市生活素质和美化环境的重视,作为休憩用地及绿化地带的各种公园、游园等,也在城市的土地利用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其区位因素不是付租能力或市场机制,而是通过社会对市民的关心,确定它的存在。
6.交通用地和其他公用事业用地。没有交通和公用事业用地,城市便不可能发挥其职能。可是它的性质与商业和住宅用地不同,而与休憩用地和绿化地带相似,是公共财富之一。不过它们又具有生产性质,可自负盈亏或间有盈利,如码头、飞机场和自来水厂等。
7.农业用地和水面。
由上可见,各种用地的区位因素是有差异的,差异愈大,各种用地之间的分化趋向愈强,这种倾向叫功能的分化。由于这种功能分化,城市某一地区只有某一种单一功能,也即形成了功能区。
我国城市土地利用类型也大体一致。但由于长期单一计划经济体制的作用,城市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的区位有所不同。当前,由于我国正式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述区位因素正开始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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