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典范的催眠现象中,最令人感兴致的现象之一就是催眠逻辑。“催眠逻辑”一词由奥恩(1959)最先提出,其基础意思是,已被催眠的人可以同时相信在不相容的观点或知觉,而并不知道它们是互不相容的。奥恩(1962)说,如果要被催眠者对椅子作负性想象(即想象椅子已不在原处),那么当要他们睁着眼睛在室行家走时,他们会把持本人不遇到椅子,但她们依然保持说看不见椅子。这便是催眠逻辑的一种表现。不催眠逻辑的人,就会碰撞到椅子上面(鲍尔斯,1976)。 在这类试验中,有的还不清晰被催眠者是否真正相信椅子已不在原处;或者椅子尚在原处,但他们已经不能看见它。如果他们相信椅子尚在原处,只是看不见它,那么他们在看不见椅子的时候还能回避它,这也并不是违反逻辑的,因为被催眠者可能还记得椅子的地位。若将椅子挪动处所,这种实验就要完美得多。其道理是,在椅子移动之后,如果被催眠者一方面报告看不见椅子,一方面又躲避摸着椅子,这就更明白地阐明其反映的不相容性,因为他们再也不能凭记忆知道椅子的位置。
与此类似的另一种催眠逻辑景象是有人讲演的“双重”幻觉。其表示是,在催眠师的领导下,被催眠者幻视见一个物体,而这个物体已在屋里;或者幻视见一个人,而这个人正在步入室内。这都是双重幻觉催眠逻辑。不外,麦克唐纳跟史密斯(1975),席汉、奥布斯托和麦康基(1976),以及席汉(1977)等人发明,思维,并非所有呈文讲的都是双重幻觉,有不少被催眠者是伪装看见了双重幻觉。 此外,双重幻觉的不相容性也有疑难。这里要剖析一下被催眠者对幻视物体之实在性的相信水平,他们不能以为幻视物体只不过是设想的产物。假如他们真正信任幻视物体是客观存在的,那么看见一个以上的物体便分歧乎逻辑。当然,即使是这种情形,也有一些情理可以公道说明双重物体是可能并存的。如果被催眠者晓得两个物体中有一个是幻觉,第三类型的心理诊断,那既无不相容性可言。由于当被催眠者被告诉幻视物体是幻觉时,它便能够消散。
透明幻觉是催眠逻辑的又一种表现。所谓透明幻觉就是被催眠者报告,他们透过幻视物体看见了真正的物体(约翰逊,马厄和巴伯,1972;席汉等,1976)。同样,也有些被催眠者所报告的这一现象是假的。看见一个被另一物体完整遮蔽住的物体,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不过,幻觉没多少规矩可遵守,对大多数被催眠者来说,幻觉的一个性质可能就是被催眠者可以透过它看见对面的物体。 催眠逻辑是一种难以捉摸的现象。固然不少人报告了它的存在,然而越细心地分析它,它就越难掌握。其重要起因在于不知道被催眠者是真正相信看见的物体是真实的,仍是认为那是一种幻觉:是真正相信并不存在那个物体,还是认为那是一种负性幻觉,恋爱婚姻中的“爱”与“拥有”。若要否定催眠逻辑现象的存在,也并不艰苦。然而,催眠逻辑仍旧是一个有趣的问题,企业中的三号高管与员工,盼望今后能有更深刻的研究,通过火析被催眠者的意识,使这里提出的一些问题取得解决。在作这些研讨时,或者要采取与席汉和麦康基(1982)相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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