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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兴衰探源》读书笔记之看分利集团活动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读书笔记大全 来源: 逍遥右脑记忆

《国家兴衰探源》一书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库尔·奥尔森1999年所著。该书从抛出“国家为什么会有兴衰?”、“不同的国家为什么会有不同的经济增长速度?”、“同一国家于不同的历史时期为什么发展有快有慢?”……等问题开始谈起。作者提出了不同于传统经济学及社会学的解释,试图从分利集团(distributionalcoalitions)及其影响的角度找到各种问题发生的最终根源。

奥尔森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期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发展状况的考察和研究,重点分析集团政治的消极作用,认为利益集团本质上具有分利倾向(这里应该强调的是此处所指是特殊的利益集团或分利集团,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集团的作用都是消极的,我们称其为"广泛性利益集团",),并得出以下结论:

1、允许自由地建立各种组织而又长期没有动乱或入侵的国家,其经济增长收到分利集团的阻碍和危害也就更严重;

2、极权主义政府或外来入侵者削弱或废除了分利集团的那些国家,在建立了稳定或自由的法律秩序之后,其经济就会相当迅速地增长;

3、分利集团之所以会阻碍经济增长,主要是其具备排他性。它们阻碍了技术进步、资源的流动与合理配置,降低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报酬,而提高了利用法律、政治与官僚主义进行讨价还价等活动的报酬;

4、希望通过采取集体行动以增长收入的分利集团不会关心社会总利益的下降或公共损失,它们的活动不是增加社会总收入而是减少社会总收入。它们不是“分蛋糕”而是有破坏性后果的“抢瓷器”。

作者在书中秉承相当严谨和全面的研习态度,反复推敲,多方验证,令读者深受感动及震撼。作者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又提出九条推论,以下只择其中少数推论进行浅谈。

首先让我们了解分利集团的内部运行机制——分利集团是怎样做出决策的(见书中推论6)?由于分利集团做出决策必须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法律程序的手段,或两者兼用,而分利集团内的企业各自又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寡头垄断市场中,每个生产者追求利益最优而更加倾向于限产提价的方式。但这必然引起协商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产生协商成本以及成本分摊问题(与结论4是吻合的),导致分利集团决策的滞后性。一般来说,分利集团决策的滞后性在大型分利集团中尤其显著。大型分利集团利益分摊者众多,当决策迟迟不能下定时,如果该过程产生的费用高于可能得到的利润,分利集团宁可借助外在的仲裁人获得公正的安排。因此,最后,其决策多半倾向于固定价格而不是固定数量。

当我们了解到分利集团内在机制后,就能更好地理解分利集团外在的各种活动。

当一种新技术诞生时,往往伴随不止一种改革,这时候分利集团又面临决策问题。所以,社会上就可能出现分利集团使全社会采用新技术延缓,并且在生产过程中阻碍资源重新分配的局面,进而降低了经济增长率(推论7)。当然,当分利集团遇上生产要素和企业能够自由流动的局面,即实行比较自由的贸易政策时,它们就不能对技术等生产要素如此控制和“主宰”。换句话讲,“生产要素和企业的自由流动对于分利集团是一种致命打击”。这也验证了上述结论1、2。奥尔森在书中分别阐述了二战后西德、日本和英国的经济发展状况。西德、日本经历了战争和极权主义带来的社会大动荡,而英国长久以来相对保持一种稳定的状态。根据书中的观点,正是社会动荡等不安因素阻碍了分利集团的联系,从而促进集团成员更多的集团外的社会交往。如此,分利集团的排他性会被削弱,同时社会变革也更容易进行。而对于长期稳定、安全的组织来说情况则是相反。这也就是为什么西德和日本抚平战后创伤后经济发展优于英国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美国同样长期相对稳定,为何其经济发展状况比战后的英国好很多呢?根据书中的观点,这是因为美国没有同英国一样起源于中世纪的特殊利益集团或机构。相似地,为什么尽管瑞典的分利集团非常强大,但是它的经济发展水平也要比英国好很多呢?这则是因为瑞典的分利集团是广泛性利益集团,它们是更加具备综合性的组织,比特殊利益集团更加兼容,可以内部消化由于低效率政策而付出的成本,“从而能更倾向于以尽可能小的社会成本来进行收入的再分配”。通过西德、日本与英国、美国与英国、瑞典与英国等战后经济发展情况的对比,我们可以得出分利集团在不同社会环境中的活动是存在差异的,是基于国情的。那么,这让笔者想到分利集团的活动在古代中国又是怎样的一番景象呢?

众所周知,古代中国鲜有类似工会、行会等的规模组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古代中国没有分利集团的存在。中国古代的生产部门可以与官僚相勾结,两者组织起来寻求保护,而在中国古代某些时期贸易相对不自由时,有时就能采取寡头独占或者卡特尔行动。当然,由于我国古代农业上为自给自足制,上述的生产部门不应该包括农业部门。中国朝代的更替往往伴随流血和社会动荡不安,那么经历战争后,前朝建立起来的分利集团内部以及分利集团和官僚间的联系就有可能被切断,从而使社会成员之间在贸易上地位变得更加平等,而改善社会变革的条件。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前朝灭亡后,新的朝代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就能实现较为快速的经济增长,例如隋朝灭亡及唐王朝自唐太宗时期的逐渐兴起。

当分利集团在其势力大到某一程度后,就会企图垄断一切。排他性在这个时候表现得就尤为明显。由于新成员的进入市场必然会降低原来的卡特尔成员所确定的价格,或者迫使降低销售量。对于那些有统治权的贵族和寡头,更有强烈的动机要将更多的收入分配给统治集团的成员,使每一成员获得的利益尽可能地多(推论8)。分利集团必定会采用院外游说手段以影响政府的政策,并使用其控制手段来控制市场。这些院外游说手段促进立法的不断复杂化。

院外游说的对象是政府,它使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愈多和愈复杂,相应地,增加了立法的复杂性。复杂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增加了社会各方的讨价还价的难度和协议的复杂化。另一方面,立法的复杂化无形中使法律中的漏洞更为明显,往往逃避法律约束和滥用法律的可能性越大。无论哪方面的影响,其都产生了额外的社会成本,何况院外游说活动本身就需要成本来影响政府决策。也就是说,上述院外游说的成本费用可能占据生产成本中相对大的比例,也就意味着愈来愈少的资源用于生产,而更多的资源用于可能换不回有效价值的政治活动。

大型以至于可以实行垄断的分利集团为阻止新成员进入分摊利益有时还会采取内部通婚的手段并同时解决继承权问题。对于跨世代的分利集团来说,延续下去的条件之一就是使其会员人数的增长率高于由于市场扩散而需要增加人手的合理增长率。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较好的途径就是让同一个分利集团内的儿子和女儿通婚。所以,现在我们可以看到世界上许多分利集团仍然以家族形式良好地维持下去。这里笔者想到著名的罗斯柴尔德家族(通常简称罗氏),它是国际知名的银行和金融家族。梅耶·A·罗斯柴德尔(1744~1812)通过精心安排的族内通婚成功的把财富控制在了家族内部,他成功地将生意牢牢掌握在自己家族手里,实现家族的延续。

当然,书中对于分利集团的活动的阐述远远不止上述提到的内容。奥尔森以其超乎常人的严谨对分利集团活动特别是特殊利益集团所带来的消极作用进行全方面的异于传统经济思维的分析。对于上述我对书中理解不妥之点,还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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