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与财产权是贯穿人类文明史的永恒话题。在西方思想史上,无论是上帝的使者还是自然法的信奉者,都始终关注财产权与社会正义的关系。在当代世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已经写进多数国家的宪法,成为大多数公民所恪守的原则。为财产而辩护,守产权为底线,推动了现代文明的演进历程。所以,对财产权的保护不但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不仅是单纯对物质的追求,它还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障。
一个社会的野蛮与文明取决于是否能够清晰地划分“你的”与“我的”之分,取决于在“你的”与“我的”之分发生冲突时,是依据法律还是暴力来进行裁决然。一个国家的发展与落后,也取决于公民的财产是否能够得到承认和保障,政府权威的合法性,也取决于它是否能够充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所以,财产权关乎个人的自由,也关乎社会的秩序与发展。
探讨财产权的演进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却始终是有价值的探索。时代的语境赋予了财产权不同的面相,社会和商业的发展也塑造了个体不同的心态。而洛克则为我们洞悉17、18世纪带有深厚资产阶级烙印的财产权理论提供一个独特的切入点。
洛克财产权理论的背景分析
十七世纪英国爆发了历史上第一场资产阶级革命,洛克一生经历过整个革命时期,其一生的政治思想也主要受到这场资产阶级革命影响,同时也反向成为为议会制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工具。《政府论》是洛克主要的政治思想,其主要思想是为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政府论》包括上下两篇。上篇则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又叫《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即从正面系统阐述洛克的资产阶级革命理论。洛克《政府论》下篇总共分为十九章,分别从自然状态与自然法、自然权利、政治社会与政府构建、权力和政府解体等五个方面来论述其理论。其中,洛克著名的财产权理论为“每个人各得其所”的形式上的正义概念提供了实质性的判别标准,这可以说是洛克对现当代正义理论的一项重大贡献,迄今仍有很大影响。
洛克财产权理论的要素分析
洛克认为劳动创造财产,“劳动使物品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而且在劳动下必须做到物尽其用,“一个人只要注意在它们(物品)未败坏前加以使用,否则他就取了多于他的应得部分,就是掠夺别人。”
具体来说,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含四个要素。
第一,神的意志要求我们利用他赐予全人类共同所有之物,以增进自身的保存。这是洛克财产权理论的神学背景。世界最初由上帝交给全人类所有,上帝要求个人要利用他给全人类的共有之物来增进个人生活的益处和全人类的保存。但是,如果不将共有物品划归私用就不可能让其对任何私人有所裨益,也就是说,要个人将共有之物的一部分据为己有以便加以利用是上帝的意志。这对财产权的确立来说是根本性的,因为如果没有上帝的意志作为基础,那么仅有个人的劳动是远远不足以确立私有财产权的。
第二,通过属于个人所有的劳动改变物品自然所处的状态,可以使个人确立对劳动对象的所有权。要想从共有的东西中确立私有的权利,洛克必须找到一种本身是属于私有的中介。这个中介首先是人身(person),每个人都对他自己的人身拥有财产权,这种权利是排他性的。由此推理,他身体的劳动及其劳动成果都正当地属于他。因此,人天然地就拥有他的人身和他的劳动,这是他确立私有财产权的必要中介和手段。既然人拥有他自身和他的劳动,那么只要他用自己的劳动使任何共有之物脱离其自然所处的状态,他就在这物品上面加上了自己的某些东西(人格的延伸),从而使其成为他的财产,从而排除了其他人对它的共有权利。
第三,腐坏原则,即劳动所得之物构成有效财产权的限度是,不能让其劳动产品在占有过程中因未能及时消费而腐坏。第四,充足性原则,即在自己通过劳动占有部分共有物品后,必须留给其他人足够多足够好的东西,以便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加以占有。
以上两条自然法原则,是洛克为了进一步强化他的劳动财产权理论的说服力而提出来的。显而易见,当腐坏原则和充足性原则同时满足时,个人的劳动财产权就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被排除了对特定劳动对象的共有权利的人们再也提不出有力的理由进行争辩了,否则他们就是觊觎他人的劳动成果而想要不劳而获了。
上述四个要素综合起来就构成即确立私有财产权的自然法标准,依据这一标准,上帝最初赐予全人类共有的世界就可以不必经过任何人的同意,而自然形成各种各样的私有财产划分,从而为正义概念的贯彻奠定最初的基础。
洛克财产权理论的正当性分析
在现代政治哲学的视野中,人丧失了与政治共同体的传统联系和纽带,本质上变成了一种孤独的个人,这样的无根的个体要在世界上安身立命,财产变成他能抓得住的最重要的根基。以财产权为中心来论述正义的秩序是洛克正义观的突出特点。
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所阐明的正义标准是上帝的正义,而非仅仅是一般意义的分配正义。按照这个正义标准通过辛劳和智慧所创造的个人财富具有神圣的正当性,因而是不可侵犯的。保护这一由劳动财产权构筑的正义秩序是每个政府的职责。上帝的意志构成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的神学基础。上帝不但许可,而且实际上还要求每个人要通过劳动将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划拨私用,以利于个人的保存,进而也增进全人类的保存,因为这正是上帝的正义的体现。因此,上帝通过赋予每个人趋乐避苦的天赋倾向和理性思考能力,促使人思考和实践自然法和正义。
洛克财产权理论的局限性分析
第一、洛克的财产理论所假设的是社会包容不同的道德原则,并经过一系列的评价来改变分配。但是这种进路的弊端是,难以形成共识:个体不认同财产分配和获取的基本原则并且无法在平等、需求等相关重要因素上达成共识。财产史表明在获取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上无法达成共识。是应该依托于占有还是劳动?或者是依托于某种附带的条件?如果是基于某种附加的条件,那么其应该如何被证明?另外,洛克的模型并没有阐释清楚是否财产的获取需要获取一种同意,或者是最低限度上的一种抽象的假设性许可。同时,他也没有说明社会是否要根据一种应得(赏罚)且如何判定谁应该获取什么来化解社会的纠纷。因此,在不存在一种道德共识前,洛克的进路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是不现实的也是危险的。因为,似乎在缔结抽象契约的基础上,无论个体是否同意相关的财产规则,他都将一种道德强迫下的原则予以广泛的适用,或者诉诸于一种历史权利意义上的正确规则。
第二、在一般的理解中,市场经济的合法性依托于社会最初财产分配的正当性。但是,在财产实践的市场中,最初的分配可能会被改变。这里,我们就面临着一个困境,如果我们执着于最初分配的道德信誉和合宜性,就很难在接下来解释市场下的完全不同于最初分配的结果。针对于此,洛克的财产权模型几乎在大篇幅上阐述和解释原初的获取。个体在一片土地上耕耘,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并且通过自身的某种事物与之相连。因此,正是因为那片土地包含了他的劳动,所以,无论什么人在以后想获取同样的那片土地,实质上都将只能获取其所包含的一部分正当性。
第三、在实践的范畴上,洛克的理论也是很难说通的。首先,洛克论证财产权的合法性基础之时往往倾向于依靠财产的传递性。财产的合法性来源于一种贯穿于过去和现在的权利的链。一个人的现实占有的合法性往往要以他曾经从何处继承、购买、接受等过去式的标准来进行评判,而且一直会追溯到最初将财产变为私有的那个个体。然而,这种方式的风险在于,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社会,一方面,明晰这种代际间的联系是非常耗费成本的事情,同时一旦权利承袭的链条中断了,我们就很难再去评判那种财产权利的正义性。
具体来说,洛克的理论难以为财产制度提供确定性的依据。比如我们可以根据洛克任何的合理的依据来证明美国建国的财产史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按照他的理论,美国现代社会的大多数宣称的权利全部都不具有合法的基础。就算某一个财产权利有着良好的因袭下来的背景,当其与其他在洛克看来不具备合法性基础的权利发生联系时,比如说交换,可能这种正当性基础就被削弱了。但是,财产的逻辑和现实都显然不是这样的。总的来说,就算个体认同了洛克的道德原则,但是他仍会对自己的占有物存疑,因为他并不太清楚何种权利在何时是正当的,在何时是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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