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律论法
我是法律人!
这句近乎口号式的呐喊,更像是初出象牙塔的莘莘学子的壮志豪言,很难想像能从不惑之年的我口中道出。今读得道夫·冯·耶林于1872年在维也纳法学会上发表的演讲《为权利而斗争》一文,想写一点感言,冲口而出的竟是这句话,在脑海中久久盘旋不下,再也想不出比这更合适的标题了。
长久以来,对法律的由衷热忱占据了我生命的很大一部分,在身心闲暇和精神空虚时唯有法律能让我感受到莫大的乐趣和无上的尊严,人生之不如意事大同小异,唯一值得庆幸的是我还是法律人。可何谓“法律人”呢?第一次接触这个名词是在大学法理学课程上从张文显教授的《法理学》教材里读到的,其定义是从“法律职业”中抽离出来的,所谓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这个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就是法律人。可惜,我深陷公门,在这个职业共同体里无法以“代表”的身份占有一席之地,怯生生地以法律人自居顿时少了一半底气,乃至几乎忘记了我为什么而学法。
一、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有言,法律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教作为一种信仰主导着信众们的精神世界,对法律人而言法律亦复如是。大凡一门宗教必先探究人类起源,法律作为一种信仰,耶林开篇便直言法之起源乃是斗争,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斗争乃是法律的全部生命。
现行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其“食古不化”地维护着既得利益,是大多数“理性的人”为了要建立起某种新秩序,以使他们能够共同生活,而相互同意和妥协的一种权力。它有时似乎是由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议中脱颖而出,而历史是不断摒弃不断探求的进程,社会和平共存的前提在不断地自我否定、自我毁灭,而又重生,多数人的民主或许只是多数人的暴政,多数人的“恶法”便是“食吾子的撒旦”。当社会看清楚自己、为自己而害怕时,我们便正式向既得利益宣战,“现存的一切都是值得毁灭的”,新旧法的更替即如舆图换稿,非经举国人民前仆后继的浴血奋战不可。只有经历这一场不惜流血牺牲的跨世纪斗争,才能最终达成最适应现行全体国民利益共存的新契约,这浴火重生的“良法”是人们用血泪和骸骨换来的写满人民权利的纸,而不是天赋神授的恩泽。
为权利而斗争,便是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这是每一个法律人终其一生都不应抛弃的信仰。然而,生活的磨砺使我不经意间变得沮丧、消沉,甚至难以避免地为着现时谋生的职业而隐没了初衷,说着让我无颜直面正义女神忒弥斯的话,猛然发现那把为主张权利而斗争的利剑正直指我的魂灵。今年年中的“雷洋案”一出,我还试图从法律的角度为当事公职人员申辩着什么,适逢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典礼致辞出炉,王涌教授一句“如果有一天,你无力抵御沉沦,沦为鹰犬,逆行在法治的道路上,母校将会喊你回家去‘抄宪法’”,犹如当头一棒,打得我热泪盈眶,自惭形秽。作为法律人,如果端不起衡量权利的天平,挥不动为权利而战的利剑,随波逐流,无力自拔,该当何耻!
此刻又读耶林之作,幡然醒觉自己首先是一名法律人,之后才是公职者。如今的我愤世嫉俗已所剩无几,质疑一切的习惯取代了过去对权威的崇拜,然而,听着《我的祖国》那“一条大河波浪宽,风吹稻花香两岸……”的深情传唱我仍会不自主地心潮澎湃,看到那只手遮天的地方政法势力造就聂树斌冤案的报道我仍会义愤填膺,读到这义正词严的《为权力而斗争》我仍会忍不住振臂同呼:“我是法律人,我为权利而战!”看来,我满腔的热血尚存,我的信仰自始未变。
二、人之为人。
人之所以为人,其区别于动物和机器的最大特点便是人具有意识,或称精神,或称感情。耶林毫不忌讳地道出了问题的根本,“人不只是肉体的生命……精神生存至关重要。人无权利则归于家畜……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自杀”,试想一个人在精神上自暴自弃、了结“生命”,这是否形同脑死亡,或是行尸走肉呢?
人类向来惧怕除自己以外的物种拥有自主意识,看那些想象力超离丰富的欧美国家在影片中描绘的天马行空场景便可知一二——掌握超前科技的外星人攻击地球引发的《星球大战》,拥有独立意识的机器人为统治地球而反攻人类的《终结者》,被人类囚禁虐待的黑猩猩因偶然机会获得了智慧后奋起还击的《猩球崛起》,由碎尸块拼接而成经电击复活并向人类索要其生育“人权”的《科学怪人:弗兰肯斯坦》,如此种种惊心动魄、脑洞大开的电影情节看似引人入胜,实际上正是以人类最为恐惧的呈现来警示未来,人类必须要专制地独裁地完全垄断意识存在,这实际上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独断权利,不可让渡,不可放弃。上述类型的影片所展示的情形,就是权利与人格相结合所衍生出的理念价值,拥有人格便意味着必须要主张权利,现行国际奉行的民事法理均无一例外地认为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即使该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也丝毫不会影响其民事权利的获得,公权力应竭尽所能、不惜一切地为保护公民完整地享受民事权利而履职,哪怕战争,哪怕自损。
为权利而战,这就是斗争的目的。耶林认为,斗争源于权利受侵害,这其中主要包括两方面因素,一是物质损失带来的利益受损,二是人格受辱引致的伦理痛苦,其中以后者尤甚。此处的人格就是人之为人的尊严所在,就是人对法律的信赖与期待——法感情。人们信奉其约定俗成的以和平共存为前提的社会契约,当此契约附着了足够程度的意志力和强制力时便是为法律,人们基于信赖和敬畏遵照法律的指引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并信赖法律能为其带来明文规定的预期利益,这种信赖一旦被击破,人们的法感情便会遭受沉重打击,精神伦理承受莫大痛苦。
法感情的定位因人而异,因其出生、职业、文化学识、生存环境及人生经历之不同而有所差别,对此耶林举了三种典型人群的例子,农民、军人和商贾:农民世代以其辛勤劳作获得基础农产品,对其创造的劳动成果有天然和朴素的所有权认知,这种所有权观念已经不限于个体物质的价值大小,而是因为“那是我的”,不是别人的,故誓死不弃;军人以天生的勇武果敢维护着其职业荣誉,士可杀、不可辱,大敌当前敢于亮剑,战斗到最后一颗子弹,对军人而言怯懦和逃跑比杀死他们的刀子更凌厉;商贾以诚信经营博取业界尊重,赢得商誉信用,货物交易流转离不开赊贷预付,即使一时失利也可凭借金质信誉起死回生,若然信用丧失则寸步难行。农民对所有权的吝啬,军人对荣誉的珍重,商人对信用的金贵,都是他们的职业所固有的生存条件,是其阶级存在造就的价值观、人生观和处世观,作为一种社会契机维系着人与人之间和平稳固的法感情。这种平衡一旦被破坏,必将招致强烈抵抗,阶级会不惜代价地维护自己那个如生命般绝无二价的目的价值,正是此至高无上的目的性补偿了不顾一切的手段行为。比如我国刑法在修正案八中对盗窃罪的加重情节作了重要修改,增加了盗窃抢险救灾物资的、致人死亡或精神失常的从重处罚情形,原因就在于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夺取这些特殊的财物所造成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其价值本身,窃贼偷去一位年老多病的老人辛苦捡废料换来的正准备给孙子交学费的2000元,这就如同谋杀其生命无二,导致的后果是无情剥夺了受害人赖以生存的条件,深深伤害了其淳朴的法感情。
三、“我要求法律”。
“我要求法律!”(ichfororedasgesetz)夏洛克在威尼斯法庭上斩钉截铁的诉求是每一个职业法律人所不敢想不敢言的,我们只敢说主张自己的权利,岂敢大言要求法律?
要求法律做什么?要求法律满足社会每一个对正当权利的期许,要求“每个人在各自的岗位上维护法律,在自己岗位上做法律的看守人和执行人”,同时要求国家政府为了维护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而万死不辞。在私法上,表现为人与人之间为着其独立为人的人格尊严而抗争,并恪守“不得为不法”的自律法则;在国际公法上,表现为国与国之间为着其统一的主权领土方寸不让而战斗,并信守“不得姑息不法”的公约条款。这就是我们为之斗争的权利源泉,法感情是民主社会这棵参天大树的根基,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去积极维护、团结抗争,以个体不妥协去排斥整体懒怠的道德观,在权利面前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马丁·尼莫拉有一首短诗,“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我想,没有什么比这直白明了的句子更令人震撼了,今天你不为别人说话,明天就没有人会为你说话,今天你放弃法律,明天你就丧失人格“尚不如狗”。
“专制主义无论在何处,都首先从侵害私权,虐待个人开始着手的”,然而吃人的社会并非独有,鲁迅的《人血馒头》中冷漠、木然地缩颈旁观的看客无论在哪个时代哪个国度都不乏存在,这些默不作声的看客们不是没有法感情,也未必就要在精神上自行了断,只是没有人敢以“请自嗣同始”的勇气决心去直面淋漓的鲜血。但是,我们背后还有国家,还有国家机器,还有警察、法庭、监狱,我们没有理由动辄不惜生死来僭越这些政府集团应尽的职责。何以在社会灰黑镜头面前,人民群众总是首先质疑公权力机关,对政府表现出极端不信任,制造这个“塔西佗陷阱”的始作俑者可能是“司法杀人”的个体现象引发的,当“法律的看护人转身变成杀害他的人”,人们没有理由不大加唾弃这死有余辜的不赦大罪。这就是司法上个体不公正所招致的巨大危害,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佘祥林案、呼格案、聂树斌案等“个案”都是在大树根基上敲下的一个个钉子,即使后来又拔出来,那深深钻刻进法感情里的伤洞是永远无法复原的。
四、给一个说法。
既然法的目标是和平,词讼只是手段,归根结底是为了定纷止争。耶林就此提出了一个关键因素,那就是“恶意推定”,他认为,“能够左右当事人的唯一一点就是对相对人的恶意推定。因此,如果这一推定被巧妙地击破,原来的抵抗心情也破碎了,使当事人从利益角度看事情,和解便易于成立”。侵权行为的产生往往基于两种主观心态,一种是知道具体权利的归属但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有损该权利的行使,即不知而为之,另一种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侵害他人权利而故意为之,即知之而为之,显然后者的明知故犯行为表现出深深的恶意,其透过讼争标的所刺穿的是受害人的人格尊严。
早在2008年上海闸北曾发生过一起轰动全国杀警血案,行凶者杨佳只身闯入闸北区公安局手刃六名警员。且不论其原委何在孰是孰非,故意杀人犯罪无疑,但究其暴行的动机或许正是其自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遭受践踏,自觉无上重要的“固有生存条件”被侵犯,法感情的底线被击溃,故而“奋起斗争”为自己的权利竭尽义务。当时,网上流传着一句声称是杨佳被擒后受审时说的话——“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那么,到底该给一个什么说法呢?对应耶林提出的“击破恶意推定”的理论,我想,或许就是给强烈抗争的情绪以出口,给受伤害的法感情以慰藉,这是对精神损害的抚慰,但其本意又远超现行法律设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物化范围。
过去,我也一度认为在刑事犯罪中杀亲之仇不共戴天,只有以命偿命方可罢休,随着对法律的深入认识和对人情世态的感悟,也知悉了许多死刑改判的案例都是基于行为人通过悔过、赔偿获得了受害方的谅解而免死,自己在刑事和解与受害谅解的问题上发生了很大程度的转变,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原始同态复仇观从根本上说并不能使社会矛盾缓解。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人们对于法官调解行为的定性有不同见解,法院鼓励并推行调解结案制度,并以调解率作为法官绩效考核评分的一项重要因素,当事人则往往反感和抗拒调解,认为调解不过是和稀泥,通常都是在威逼利诱下以一方当事人的大幅度让步而告结,或者就是久调不下无法进入程序。其实,这种调解之所以没有达到化干戈为玉帛的预期目的,实际上与没有真正击破恶意推定,从而化解抵触情绪很有关系。有时,法院或许考虑到调解结案能够免除审判责任等后顾之忧,当事人或许考虑到进入程序可能会被故意拖曳无果,最终“怀恨”妥协,总言之未能基于调解行为而消灭矛盾本身。现行民事侵权诉讼的赔偿责任中,其标的基本上已经量化为金钱赔偿,“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几乎已经淡出人们视野,甚至被嗤之以鼻,弃之不谈,即使确有此类判决需要也大多通过由法院单方面代替败诉方登报致歉同时判其承担相关登报公告费用的方式而告终,其收获的实际精神慰藉效果甚微。倘若当前司法工作能找到化解一方当事人心存恶意推定的抵触情绪之妙法,着眼于抚平其法感情上遭受的创伤,使之不再固执地记恨对方的“恶”,才能真正做到互谅互让、握手言欢的“善”。
为了一个说法,我唯有永不停歇地行走在为权利而斗争的路上。只因,我是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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