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九 古代赋税制度
赋税是中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统治者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
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含义很广泛,一般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其他苛捐杂税。贡:是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主;赋:原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税:由“禾”“兑”两字组成,“禾”指农产品,“兑”即送达,其本意是社会成员向国家送交农产品。
1、赋税制度的变化(沿革)
夏商周(奴隶社会):实行贡赋制度,这是赋税制的雏形。当时还没有土地税或地租
(1)春秋初税亩
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
特征: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2)秦汉赋税:编户制度
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
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秦朝由于赋税繁重,导致短命而亡。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
特征: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两汉赋税制的主要内容是“租”和“赋”两项。租是土地征收的税额,交纳粮食。从景帝二年(公元155年)起,汉代田租基本是三十税一。赋以丁计,包括算赋、口赋。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赋交钱币(在历史上,租、赋、税的概念又往往相互混用)。
影响:这一赋税制度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其一,汉代统治者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其二,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阶级矛盾和社会危机;其三,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难以负担的赋役,或托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的势力,或沦为流民,成为社会动荡不安的重要因素。大量的编户齐民从政府的户籍中消失。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
(3)北魏的租调徭役制。
孝帝改革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特征:调指户税(财产税),以农户为单位,它是与均田制相适应的。
(4)隋唐租庸调制
从西晋至唐中叶,商品货币关系虽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绝对优势,各封建政权仍然使用租调这种赋税征收方式,有所变化的是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故又称“租庸调制”。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
目的: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
指导思想:轻徭薄赋
内容: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特征:“庸”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作用: ①保证农时,减轻负担,开垦荒地; ②保障了政府赋税收入,巩固了府兵制。
租庸调制实行的社会经济意义:①以庸代役,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租庸调制允许劳动者交纳实物代替劳役,即以庸代役,一方面使劳动时间增加,同时,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②剥削量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正主要是兴革封建财政、经济管理体制、实行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结果。
租庸调制的局限性:租庸调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自然受到封建国家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的限制。从阶级局限看,封建国家兴革赋税制度,适当减轻人民负担,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和加强对劳动者的更多榨取。因而,轻徭薄赋是有限度的,每当经济转机,生产发展之后,统治者的剥削也随之加重,结果阻碍了经济发展,激化了社会矛盾。从历史局限性看,它不可能超出赖以存在的生产力水平,并要受封建土地管理体制的制约。随着经济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租调制这一赋役制度就失去了历史作用和存在价值。
(5)唐中后期两税法。
唐中叶产生的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它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
原因: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手里无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
目的: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增加税收,改行两税法。
内容:①税对象:“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两税法将税对象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变化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②征内容:包括户税和地税。即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中,“以一其名”,并规定,若有“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③税标准: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
④征时间:分为夏秋两季,“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
⑤征形式:“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租庸调制是“租出谷,庸出绢,调杂出缮纩布麻”。这样,相对简化了纳税手续,便于国家计算征收。
(6)征原则:“量出以制入。”两税法提出,国家根据财政支出确立每年全国总税额,然后摊派各地征收。这种量出为入的原则可以说是创我国预算原则之先。
特点:以资产和土地的多少作为纳税标准,即以资产税取代自战国以的人丁税。这次改革的基本精神是改税丁为税产,这符合土地集中和贫富升降的社会现实。两税法替代租庸调,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奠定了唐后期至明中叶中国古代赋税的基础。
作用(两税法实行的社会经济意义):
①两税法统一了税制,扩大了征税面,保证了国家财政税收;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扩大了税,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
②改变了战国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惟资产为宗,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③两税法将唐代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归并为户税和地税两种,这样既简化了征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确定。从制度上避免官吏乱摊派的可能。
④两税法按照各户的贫富程度确定征税标准,较为公平。
⑤两税法以货币计算和交纳赋税,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地位:两税法是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这次改革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局限性:①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越严重,激化了阶级矛盾; ②大地主隐瞒财产,转嫁赋税,政府又增加许多苛捐杂税,农民负担更加沉重。
两税法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化,对巩固政权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两税法不可能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挽救唐朝的统治危机。
(6)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内容: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
特征:交钱代役;清查隐瞒土地,使官僚地主不能逃税。
实质: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
(7)明后期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背景:是明朝中后期社会经济即商品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是比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
目的:为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化繁为简、平均赋役,
内容:将原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分担。具体内容:①赋役合并,并部分“摊丁入地”。即把原的里甲、均徭、杂役等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之中,把过去按户丁出办的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数摊派。 ②赋役征银,由地方官征收。 ③以州县为单位,把一切赋税、役法项合编起,确定征收的总数。
意义:①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制,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纳银代役的规定,简化赋税名目和征收手续,是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一大事。
②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的势力,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③赋役统一征银的办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适应了明中叶以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对豪强漏税有一定限制作用。
结果:虽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
(8)清前期实行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
原因:①旧的赋税制度使农民负担过重,影响社会安定,而且人头税使隐蔽人口现象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②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③1712年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为摊丁入亩提供了条。
内容:①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永不加赋使丁银额固定下,这是赋税发展的一大进步。
②雍正初年实行地丁合一,开始了单一的土地标准征税,正式废除了人丁税。地丁合一又叫摊丁入亩,丁随地起,即把丁银全部摊入地亩中征收。所摊数额,一般是纳一两银子的田赋,摊入一二钱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有助于封建国家税收的稳定,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它简化了税收原则和手续,把土地多少作为收税的惟一标准,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情况,从而调整了封建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评价:这一制度的实行,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绝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有利于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赋税规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思考】比较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异同:
同:①都收取银两,即货币地租,推动商品经济发展。 ②都以土地为主要的收税依据,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松弛。 ③都因商品经济发展使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不足,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④都增加了国家收入、缓和阶级矛盾。
异:①失败——成功; ②人丁数和税额不固定——固定; ③王朝中期——王朝初建时期; ④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分担——完全按田亩的多寡分担
2、规律总结:
(1)特征分类(中国古代赋税史上的四大税种):
①以人丁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人头税”,即丁税。如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
②以土地和财产(田亩)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土地税,即田租。如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
③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
④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另外,还有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以及其他苛捐杂税。
(2)税种分类
①纳税主体:臣属(西周)、土地(春秋)、土地、人丁(秦汉)、户税(北魏)、人丁(唐前期)、土地和财产(唐后期)、土地(北宋王安石变法)、土地(明)、土地(清朝前期)
②纳税形式:实物地租、力役地租、货币地租
③纳税内容:a.土地税、人头税、徭役、兵役(西汉); b.租粟;调帛或麻——户税、兵役、徭役(北魏); c.租谷、调绢或布、纳绢或布代役——庸(唐前期); d.土地税和财产税(唐后期); e.按土地的多少、好坏平均赋税;征收役钱(北宋王安石变法); f. 把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明朝);g. 摊丁入亩,征收统一的赋税(清初)
(3)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沿革的五大趋势(演变特点):
①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转变(以两税法为标志),直至取消人头税(以摊丁入亩为标志),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
②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③赋税由实物为主到货币为主转变(以一条鞭法为标志);反映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④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⑤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自然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统治者无法抗拒商品经济的发展等)
(4)认识
①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
②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③赋税制度的沿革取决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水平状况,实质体现了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规律。
④赋税是封建国家生存的经济基础;赋税的合理与否关系到社会进步与倒退,是评价历史人物和封建统治的依据之一;赋税制度的变化主观上取决于统治者的素质,客观上取决于生产力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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