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在中央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遵循国家宪法的规定,各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制度。
它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这种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早在1938年,在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上就已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区。抗日战争胜利后,解放战争时期,都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主张,并在部分民族聚居地区建立民族自治区(乡)。1947年建立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实行区域自治。1952年8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及其后历次修改的宪法,对区域自治均有规定。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有了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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