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1.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公布,1995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修改后重新公布)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后公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3.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公布,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修改后重新公布)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后公布,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跨地区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1.转发外交部、国家环保局《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情况及有关对策的报告》的通知(中办、国办于1992 年8月11日转发,其中《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于1992年9月公布)
2.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发布,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1993年3月12日)
4.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1993年5月23日)
5.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发布施行)
6.核电站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发布施行)
7.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发布施行)
8.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的通知(1994年7月4日)
9.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发布,1994年12月1日施行)
10.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8月8日)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通知(1995年11月7日)
1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
13.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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