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吉林省教育学院张玉新东北师大附中 王春
长期以来,语文课本中的戏剧文本成了鸡肋都不如的摆设,教材必选,教学未必教,考试绝不考。有的老师或许会在班级让学生分角色朗读剧本,但更多的是出于教学任务的考虑。戏剧教学是否有规律可循,如何进行戏剧教学?“排演”是不是语文教学的选择?本文对此试作初步探讨。
一、“跨界”艺术非戏剧教学的选项
一般说来,文体知识虽然不能直接转化为学生的语文能力,但它往往可以作为指引教学的基本路径;文体知识是对文体本质特点的抽象,是在文体的诸多个体中归纳概括出来的一般性知识,反过来对文体教学也具有指导性。
从文体知识角度查找“戏剧”的词条,《辞海》的文学分册中找不到,要到艺术分册中找。这表明,戏剧是被当作综合艺术而划归艺术门类的,只有剧本才算是文学四分法中的一类。语文教学就应该着眼于戏剧的剧本文学性来“搭台唱戏”。
作为表演艺术的戏剧,“跨界”是重要特征。戏剧作为一种综合艺术,融合多种艺术表现手段,其直接的、外在的表现,一是文学,主要指剧本;二是造型,主要指布景、灯光、道具、服装、化妆;三是音乐,主要指戏剧演出中的音响、插曲、配乐等;四是舞蹈,主要指舞剧、戏曲艺术中包含的舞蹈成分,在话剧中转化为演员的表演艺术——动作艺术。
文学上戏剧的概念是指为戏剧表演所创作的脚本,即剧本。剧本是戏剧演出的基础,直接决定了戏剧的艺术性和思想性。它作为一种文学形式,在不演出的状态下,可以作为单独的文学样式欣赏,可以像小说那样供人阅读,但它的基本价值在于可演性。
二、戏剧教学要定位于剧本的文学性
戏剧之于语文教学,我们认为不能将其定位在跨界艺术上,而是要定位在案头即剧本的文学性上。先来看一个例子:
【案例一】
1998年,某高中校内教研活动,一位古代文学功底不错的青年教师执教《窦娥冤》(选场),给人印象最深的就是一位女生身披白布扮演窦娥,在讲台上声泪俱下地诵读“滚绣球”等唱词。
评课时我表达了对这种“表演”的不赞成意见,但没有得到执教者的认可。从课堂环节看,教师肯定布置“表演”的女同学做了充分的“预演”,并进行了必要的指导,但是元杂剧有其特质,对话的散文化与唱词的韵文化十分独特,非专业演员难以演出其中的韵味。因此,若想在语文课堂靠学生化妆、表演“唤醒”元杂剧是不可能的。此类课有一定的代表性,它暴露的是教师对戏剧本质认知的欠缺,对语文教学本质认知的偏差,即试图把剧本当作排演的脚本,而不是把剧本当作案头文学去鉴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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