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代表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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