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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属于同一等级、受国务院直接领导。县则是省、自治区或直辖市领导下的一级政区。为了实行以市带县,不少县己划归市领导。自治州的行政地位介于省、县之间,受所在省、自治区领导。我国的市比较复杂,除省级的直辖市外,还有管辖县区较多的地级市,和与县平级的县级市。行政区域的变更,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或更名,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须报国务院审批。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改变隶属关系,须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以及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都须报国务院审批。至于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建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我国目前的地方制度具有这样几个特点:
1.多层次性
目前不少地区实际上是五级政权,即中央-省-市-县-乡。或是中央-省或自治区-自治州-县-乡。
2.灵活多样性
比如自治区虽与省同级,但自主权却大于省、市;而直辖市的职能又有不同于省和自治区之处。又如省人民政府驻地市权力要大于一般同级市;而确定为经济特区的市,可以享受更灵活地制定政策的权力。至于特别行政区,则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一级地方政权。
3。独创性
根据中国及各地实际,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独特做法。如在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方而,我们制定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方针;在加快发展城乡经济联合方而,实行了市地合并的行政体制;在发挥中心城市作用方而,确定某些城市为计划单列城市,并开辟经济特区;在实现国家统一方面,实行“一国两制”,设立“特别行政区”等。
4.原则性
上述三个特点,都依据社会主义这个根本原则,地方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要从有利于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民族平等和团结、有利于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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