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代表桂良和英法代表于1858年6月18日签约,共30款。
1.清政府若就公使驻京问题与别国另有应允或立约,美国同时享受同等权利。
2.若美国官船驶至中国近海,清朝应就采买食物、汲取淡水、修理船只等给予协助。若美国船只被毁、被劫,应准许美国官船追捕盗贼。若美国人受到匪徒侵害,地方官须立即派兵驱逐匪徒,严拿治罪,以保护美国人。
3.增开潮州(后改汕头)、台南为通商口岸。美国人可在通商口岸居住,或租地自行建楼以及设立医院、教堂及墓地等。美国的官员及人民可以雇佣清朝买办、厮役、工匠、水手、引水,可以延纳汉人教授语言及帮办文墨,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
4.对于传教士,地方官当一体保护,他人毋得骚扰。
5.嗣后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及其商民,美国官民一体适用。
对英国、法国
清朝代表桂良和英法代表于1858年6月26、27日签约,各有56、42款,再加上附约。
1.增开牛庄、登州、台湾(今台南安平旧港)、淡水、潮州、琼州、南京及镇江、汉口、九江为通商口岸。
2.英法人士可在内地游历及传教。
3.英法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
4.英法人士在华犯罪,各由该国之领事处理。
5.关税由双方协定,每十年修订一次。
6.双方互派公使;外使可行西礼,并进驻北京。
7.清朝赔偿英国四百万两、法国二百万两白银。
附约亦规定:
1.鸦片改称洋药,可自由买卖及进口。
2.海关聘用英人帮办税务。
3.修改税则,以“值百抽五”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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