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
是唐德宗时代宰相杨炎所创之税法。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是为两税法。因为武周末年均田制颓萎,唐初的租庸调法早已不适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主要内容: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按九等分摊),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7、如在两税外擅自加征者,以违法论处。
两税法影响:
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但是实行中的弊病也不少:
(1)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
(2)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
(3)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
尽管如此,两税法的积极影响不容忽视。两税法的“舍人税地”使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并且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两税法以土地资产纳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没有土地的贫苦农民的负担,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此后八百年,直到明代末年实施一条鞭法以前,两税法都是历代封建王朝的基本税制。
两税法的深远影响是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这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两税法产生的背景:
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破坏。
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利用其所掌握的无主荒地,使广大丧失和缺少土地的农民同土地重新结合起来的制度,基本解决了土地兼并所造成的土地同劳动者分离问题。它保证了每个劳动者都拥有实现其劳动力所必需的土地,并促使大批依附农民脱离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从国家手中受田的编户农民,并被束缚在封建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上。统治者因此有了较为稳定的财政收入和力役、兵役的来源。但是,均田制没有触犯大地主的利益,它保护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的特权。唐代均田制下,官吏占有大额的永业田。
一方面,大地主原来占有的大量土地都可以桑田的名义继续作为私产保留;
另一方面,他们从均田制下可获得少则60亩、多则100顷的官永业田、职田。另外,皇帝还不时把巨额田产赏赐给勋戚大臣;
地主阶级用各种手段巧取豪夺,侵吞兼并农民土地,甚至逾限占田而无人追究。于是,土地逐渐集中于地主官僚手中,政府用于授田的土地渐少,根本不可能按额授田。到唐中后期,随着统治的腐朽,土地兼并十分严重,均田制迅速弛坏,均田农民的土地被侵吞兼并。失去土地的农民,无力承担国家的赋役,只好逃亡他乡,成为没有户籍的客户。其中,大部分逃户依附于地主。唐代均田制对土地买卖限制的进一步放宽,为大地主通过买卖合法兼并农民土地开了方便之门。如死了人没有丧葬费或流移他乡的,都可以出售永业田;如从狭乡迁往宽乡,则连口分田也可以卖掉。于是,政府直接掌握的土地越来越少,以至于无田可授。丧失土地的均田农民或者同时丧失了缴纳租调、担负力役的能力,或者不再为国家所控制,政府无丁可征租役。兼并大量土地的官僚地主逃避赋役,或仅纳一丁一户的租庸调。安史之乱造成大量人口流散、死亡,进一步促进了土地的集中。均田制彻底瓦解,以均田为基础的租庸调制已无法维持下去。国家财政和力役陷入严重危机。唐朝统治者不得不改革赋税制度,寻找适应新形势的新税法。两税法于是应运而生。
两税法的局限性:
农民的负担更加沉重。
两税法简化了税制,把租庸调及各种杂税合并,统一征收。税目减少,缴纳时间集中,纳税手续简便,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这种不论人丁多少,只按土地、资产多少征税的赋税制度,较之不论财产、土地多少,贫富如何,只按人丁多少征税的租庸调制要公平、合理得多,也进步得多,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然而,两税法是为解决财政危机而采取的、适合当时土地高度集中形势的措施,因此,随着唐朝统治的严重腐朽,土地兼并极其严重,官僚贵族千方百计将沉重的赋税转嫁到更加贫困的农民身上。两税法颁布时曾规定,两税之外,不得多征一钱。但两税法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弊端。
首先是户等不能做到严格的调整。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难以切实贯彻。
其次是土地的买卖、兼并日益盛行,失地的农民深受“产去税存”之苦,无力缴纳的只好逃亡。这样就严重影响财政收入。尤其是唐后期,财源缺乏加之战事不已,更显正税的匮乏。于是,政府想尽办法搜刮百姓。
除了在两税范围内以折纳、折籴等办法使百姓的实际支付大为增加外,又明确提出各类加征与科配。如782年,德宗同意淮南节度使请于两税钱内每贯(1000文)增加200文,并让各地仿效。792年,剑南西川观察使奏请加税什二,也予以批准。807年,樟、遂二州在两税外,又加征钱7000贯,米5000石。除两税加征外,还有青苗钱、地头税。青苗钱也分夏、秋两次征收,或纳粟,或纳钱,地头税则是青苗钱的附加税。这些名目繁多的额外负担,使农民无法承受,阶级矛盾因此日益尖锐,最终导致农民战争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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