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之患—律师说法
京华时报记者暗访发现的超市员工更改食品标签、售卖过保质期食品等行为是否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如发现相关情况应如何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解释。
标包装日期有诱导嫌疑
记者暗访发现,3家超市销售的托盘食品标签均只标注了食品的“包装日期”而没有“生产日期”。尹律师表示,超市行为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且有诱导消费者误判嫌疑。
尹律师称,标生产日期的目的是有效判定食品的保质期限,而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不存必然关系。通俗理解,“包装日期”和“生产日期”含义并不完全一致,不排除食品的包装生产日期是同一天,也不排除商家在玩文字游戏诱导消费者误判两者为同一天,而实际相异。
举个例子,如食品本身生产日期是2月1日,而包装日期为3月1日,面对管理部门检查,商家可能会解释其标注“包装日期”非食品生产日期。但标签内容确诱导消费者误判包装日期和生产日期为同一天。超市行为可能在打擦边球,使用模糊概念的文字,造成老百姓理解的偏差。
改标签属欺诈违法行为
尹富强律师表示,更改食品标签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该行为属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构成违法。
尹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四十八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禁止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内容。
商家更改标签的行为则属于在食品标签中加入了虚假伪造的内容,若其所售翻新标签的食品本身第一次包装的日期就与标签内容不符,那么其标签所写保质期按商家翻新次数向后顺延,则食品本身的保质期却在一天天缩短甚至过期,商家行为属于经营含有虚假标签内容的食品。
尹律师表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看,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商家更改食品标签的行为恰恰是隐瞒真实情况的做法,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改标签重则吊销许可证
尹律师强调,更改食品标签的行为是要受到严厉惩罚的,轻则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尹律师介绍,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内容,商家更改食品标签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其所面临的处罚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且根据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做出相应罚款。
对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而对于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商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另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伪造或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企业,要被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消费者可索赔十倍价款
面对此类侵权问题,消费者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尹律师表示,如消费者发现购买的食品已过保质期或被更改过标签可以向商家要求赔偿,同时一定要注意取证,养成取证习惯为自己维权提供证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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