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财产等级制度:
1、目的:打破贵族的世袭特权;
2、原则:财产的多少;
3、方法:公民每年的总收入折合成农产品计算财产,按财产的多少划分四个等级。
等级 | 名称财产标准 | 享受的权利 | 应尽的义务 |
第一等级 | 年收入500斗以上 | 担任一切官职 | 提供骑兵(自备军械、军装、马匹) |
第二等级 | 年收入300-500麦斗 | 任除司库外的高级官职 | |
第三等级 | 年收入200-300麦斗 | 担任低级官职 | 提供重装步兵(自备军械、军装,是军队主要成分) |
第四等级 | 年收入200麦斗以下 | 不能担任任何官职,只有选举权,无被选举权 | 轻装步兵和水手(只带棍棒) |
(1)局限性:未实现公民间真正的平等。由于确定财产等级的标准是财产的多少,财产越多,等级越高,享受的权力就越大,因此,这一制度并未实现公民之间的真正平等,像第四等级的农民、手工业者在没有薪金补贴的情况下不可能经常参与政权。
(2)进步性:打破了贵族依据世袭特权垄断官职的局面,为非贵族出身的奴隶主开辟了参与政治权利的途径,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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