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维稳怪圈:越是重视和加强社会稳定,越是引发和加剧社会冲突。究其原因,就在于稳定工作一度出现了价值迷失,只是为了稳定而维稳。
尽管我们认识到稳定工作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和任务,实际上,却在很大程度上将防范和化解群体性事件作为稳定工作的重心,而忽略根据具体情况查找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事实上,绝大部分的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的权益受到无端侵害而诉求无门、解决无望的窘况造成的,甚至是由于官僚主义和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具有维权自救的性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发布的《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2(2014)》显示,环境污染是导致万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在所有万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中占50%;劳资纠纷是导致千人至万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在此类群体性事件中占36.5%。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却将维权行为看作是不稳定的因素,将维稳视为绝对的至上的价值。这样,就颠倒了维权和维稳的关系。
这样的一个后果是,稳定政绩考核呈现了反向作用。稳定是大局,必须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将之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但是,由于简单地采用稳定一票否决制,反而导致了影响甚至是颠覆稳定的后果。例如,由于过去单纯以信访数量的多少为考核标准,结果一方面引发了民间的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甚至是恶性上访,另一方面引发了一些地方的常态截访、异地截访甚至是暴力截访。这样,就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
创新稳定工作模式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作为稳定工作的根本目标,将稳定工作目标的人本化与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统一起来,进行系统设计,形成整体合力。总体上,在党的领导下,我们必须在发展、改革、稳定、民生四者构成的整体框架下,确立以人为本的稳定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一是在正向指标上,必须将人民群众对稳定工作的知晓度、信任度、满意度、参与度和支持度作为考核评价的基本指标,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断完善稳定工作。二是在负向指标上,必须对未经民主协商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贸然进行征地、拆迁、改制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者依法严肃处理,必须对暴力征地、暴力拆迁、暴力改制、暴力维稳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制。三是在激励机制上,在坚持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相统一的前提下,必须将维护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作为选拔、重用干部的基本依据。四是在否决方式上,在坚持党委领导的前提下,要将上级否决与下级否决统一起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否决中的作用;同时,要依法引进第三方力量(社会稳定评估机构)对稳定成效进行科学的考核评价,必要时采用第三方否决。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正确处理维权和维稳关系的要求,我们必须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据此,我们必须将稳定工作的重心从威权维稳转移到维权创稳上来,从强势维稳转移到民意创稳上来,将加强以民生问题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为化解稳定难题的突破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征地、城镇拆迁、企事业单位改制等方面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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