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旗制度:
清政府对蒙古族的政治制度。1624-1771年推行于蒙古族地区。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参照八旗制度组织原则建立。旗为军政合一单位,平时生产,战时出征。数旗合成盟。由清政府任命旗长、盟长。对稳定蒙古社会秩序起一定作用。解放后废除,只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地区,旗相当于县。
旗的划分:
旗的划分大致以过去的封建领地鄂托克(otok,地域集团)、爱马克(aimak,血缘集团)等为基础,尽可能予以分割,划一部为多旗。只有少数部得就原部编为一旗。由于统治上的考虑和历史、地理的原因,旗分两类:
①清中央委派大臣、都统、将军直接节制的总管旗,统称“内藩蒙古”,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新巴尔虎、陈巴尔虎以及分散于热河、新疆境内的蒙古诸旗属之,共六十一旗。
②清中央理藩院监督的札萨克(jasak)旗,统称“外藩蒙古”。漠南蒙古(又称内蒙古)六盟二十四部五十一旗、漠北蒙古(又称外蒙古或喀尔喀蒙古)四盟四部八十六旗、漠西蒙古(即西套蒙古)八盟四部六十四旗属之,共十八盟、三十二部、二百零一旗。札萨克旗又有“内札萨克”、“外札萨克”之分,漠南蒙古诸札萨克旗属“内札萨克”,漠北、漠西蒙古诸札萨克旗属“外札萨克”。其区分同样出于统治上的考虑,两者的职权、体制也因之略有差异。
旗的性质:
旗为军事、行政合一单位,由清中央就旗内王公中任命札萨克为其长,可以世袭;
其职权为战时动员本旗兵丁出战,平时总揽本旗行政、司法、税收等项事务;
下设协理台吉(tosalakitaiji,札萨克之副职)、管旗章京(hoigugijahiroki-janggi,次于台吉之管旗官)等僚属,协助札萨克治事。旗以下置佐(或称“箭”,蒙古语为“苏木”som),设佐领。佐原为基本军事单位,后逐渐成为旗以下的一级行政单位。
佐领不仅领本佐兵丁,还办理清册、收税、征夫等事。佐的多少标志着一旗的兵力状况。
原则上,佐由一百五十名壮丁组成,但实际上有增有减。凡年在十八岁至六十岁之间的蒙古男丁,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内札萨克建旗少而置佐多,外札萨克建旗多而置佐少,有的旗甚至只置一佐。
盟为旗的会盟组织:
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每盟设盟长一人、副盟长一人,原由盟内各旗札萨克在会盟时推举,后改由理藩院就盟内各旗札萨克中签请皇帝派人兼摄。喀尔喀蒙古各盟是在部的基础上建立的,所以部长又是盟长。盟并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的主要任务是充当三年一次的会盟召集人,履行比丁、练兵、清查钱谷、审理重大刑名案件等职责,但无发兵权,不能直接干涉各旗内部事务,也无权向各旗发布命令,只是对盟内各旗札萨克实行监督,有责任随时告发札萨克的不法或叛逆行为。厄鲁特蒙古各盟则不设盟长,其盟务由该管地区将军或办事大臣直接掌管。
盟旗制度的历史作用:
①在尊重蒙古族社会传统的基础上,改造了蒙古草原的社会政治面貌;
②削弱了蒙古贵族的权力,加强了清政府对蒙古草原的管理;
③有利于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④加强了清朝统治的基础;
⑤使统一多民族国家更加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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