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易混淆概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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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议制又称议会制,是指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关来行使国家主权的制度。这种代表民意的机关就是议会。代议制最早产生于英国,这种制度代表了人类在政治民主领域所取得的巨大进步,被欧美和其他许多国家效法。资产阶级代议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是欧美各国近代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伟大成果。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是在反对封建统治的革命过程中诞生的,这一斗争过程也是西方政治民主化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进程。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和繁荣要求打破封建王权的束缚,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以维护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民主与专制之间的斗争异常激烈,民主制的确立历经曲折和反复。英国是现代议会制度的发源地,有“议会之母”的称誉。议会制度的真正确立是在“光荣革命”之后,以《权利法案》的颁布为标志。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产生的共和思想、君主立宪制度和国会至上的原则,对近代世界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美国在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第一个治国方案????787年宪法》,它所确立的联邦制度、三权分立开创了世界先例,有力地维护了美国的独立和统一。对于法国而言,持续性的革命引发了法国社会和政局长期的剧烈震荡,直到大革命结束后将近百年的时间,1875年1月国民议会才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最终确立了民主共和政体。德国在普鲁士领导下通过王朝战争实现统一后,在普法战争的胜利中组建德意志帝国,并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了君主政体。君主拥有任命官吏、创制法律、统帅军事、决定帝国对外政策以及主宰议会等大权。其政体虽与欧美其他国家相比具有较大的差别,但毕竟也走上了立宪的道路。这样,到19世纪晚期,资产阶级代议制已在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建立。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和作用

  (1) 特点:①在君主立宪制政体下,国王是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但作为国家象征的地位更为突出。②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议会,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内阁掌握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法律上赋予英王的权力都由内阁和议会行使。

  (2) 作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这种政治体制虽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它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英国走上了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制度有着巨大影响。

  ●英国的责任内阁制

  (1) 责任内阁制形成的历史背景:①18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资产阶级不愿意继续让世袭国王把持大臣任命权和行政管理权,迫切要求由自己委任的代理人进行统治。这是责任内阁制形成的时代基础。②1714年建立的汉诺威王朝,英国国王乔治一世不谙英国事务,为内阁摆脱国王的控制提供了有利时机。③19世纪中期,选举权的扩大和两党制的发展对内阁制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2) 责任内阁制的发展:①国王逐渐退出内阁会议,内阁实际上掌握了国家的行政权力,国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18世纪末,责任内阁制基本形成。②内阁首相地位提高,负责协调内阁的各项工作,内阁处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增强。③18世纪后期,两党制在英国逐渐形成,并在议会选举和国家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内阁制度的发展。

  (3) 责任内阁制的基本原则:①内阁由下院多数党单独组成,内阁大臣必须是下院议员,下院多数党领袖为当然的内阁首相,他负责挑选内阁成员并拥有免职权。②内阁实行集体负责制,对外必须全体一致,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③内阁失去下院信任时,应全体辞职或者通过国王解散下院,重新大选,由选民决定内阁是否继续执政。

  ●英国《权利法案》与美国1787年宪法的比较

  (1) 相同点:①两者都是政治势力妥协的产物。《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新贵族与封建势力的妥协;美国1787年宪法则是大、小州之间以及蓄奴州与非蓄奴州之间的妥协。②两者都确立了资本主义政治制度,都实行资产阶级议会政治。③两者都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人民一定的民主权利,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民主性与进步性。④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

  (2) 不同点:①英国确立的是君主立宪制,《权利法案》为限制王权提供的宪法保证,但反封建不够彻底,存在一定程度的保守性;1787年宪法确定了美国的民主共和政体,它受到启蒙思想的影响,体现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②两国的国家元首不一样,产生方式以及实际拥有的权力也不一样。在英国,国家元首是国王,实行终身制和世袭制,但没有实际权力,是一个虚位元首;在美国,国家元首是总统,由公民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政府首脑拥有实际权力。③议会(或国会)与政府的关系不同。在1787年宪法下,美国国会与政府相互独立,又相互牵制;在《权利法案》下,英国政府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

  ●美国1787年宪法的基本原则

  (1) 联邦制原则:宪法规定美国实行联邦制政体,13州成为统一的国家,建立体现独立主权的统一的联邦政府??中央政府。中央和各州取得某种权力的平衡。联邦政府拥有一系列主权权力,如立法、征税、管理州际和国际贸易、发行货币、统领全国军队、对外宣战和缔约等。联邦法律是全国最高法律。但是,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力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

  (2) 分权制衡原则:宪法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把联邦政府的最高权力机构分为总统、全国性议会(国会)和联邦司法体系三部分,每一部分掌握的权力都不超过其他部分。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管理与控权的动态平衡,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通过分权、制约最终达到平衡是宪政的最终目标。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国家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制衡,以达到权力的平衡,防止独裁和专制的出现。

  (3) 人民主权原则:规定总统和议会议员都由民选产生。这可以保证联邦政府代表广泛的民意,是民主的政府。

  ●德意志君主立宪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比较

  (1) 君权:在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下,国王是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但作为国家象征的地位更为突出;在德意志,皇帝掌握国家大权,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拥有任免官员、召集和解散议会和决定对外政策等实际权力。

  (2) 议会:英国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议会,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即贵族院,下院即平民院,掌握实际的权力。但德国议会的上院??联邦议会代表各邦,议员为邦政府派遣的高级官员,按照邦政府的指示统一投票,是德国真正的实权机构,对立法和决策有决定权。其下院为帝国议会,由25岁以上的男子按照普遍、直接、秘密的普选制选出。在形式上,帝国议会是真正代表民意的,但实际权力很小,它通过的法案必须得到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联邦议会有权在皇帝的同意下解散帝国议会。

  (3) 政府的产生方式和权力:英国的内阁掌握行政权,由议会选举中的多数党组成,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负责,体现的是“主权在民”的原则;德国的内阁首领??宰相由皇帝任命而不是议会选举产生,他本人又任命政府各部的负责人。由于他的权力来自于皇帝,因此他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德意志统一前,俾斯麦就曾在议会中公开宣称:“我们这里不是英国,我们这些大臣是国王的奴仆而不是你们(指议员)的奴仆。”体现的仍然是“主权在君”的原则。

  综上所述,德意志的君主立宪制保留了较浓厚的专制色彩,君权是实,立宪为虚;而英国则恰恰相反。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制的特点

  (1) 英国:以君主立宪为主要特征。国王(君主)“统而不治”,只是最高权力的象征;议会拥有立法权,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内阁是中央行政机关,内阁首相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

  (2) 美国:美国代议制实行典型的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联邦法院执掌,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的平衡。

  (3) 法国:1789年大革命后,民主力量与专制势力进行了长期的反复斗争,直到1875年才确立了议会制共和国制度。总统执掌行政权,议会掌握立法权。

  (4) 德国:1871年宪法确定了君主立宪政体,但君权是实,立宪是虚,是一种不彻底不完善的代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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