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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复仇议》阅读答案及翻译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高中文言文阅读 来源: 逍遥右脑记忆


驳《复仇议》 [ 唐 ] 柳宗元 臣伏见天后 ① 时,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予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 编之于令,永为国 驳《复仇议》
[
唐]
柳宗元
  臣伏见天后①
时,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予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
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日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②
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
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
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
彼杀之,我乃杀之”
,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
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
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③
之道,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①
天后:武则天。②
刺谳:刺,探寻;谳,议罪。③
推刃:往来项杀。
4
.对下列句子中加点的词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3
分)( )
A
.臣窃独过之 过:认为……
不对
B
.旌其可诛,兹谓僭 僭:僭越
C
.不愆于法 愆:罪过
D
.不宜以前议从事 从事:处置
5
.下列各组句子中,加点词的意义和用法相同的一组是(3
分)
A
.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臣与将军戮力而攻秦。
B
.而又何诛焉 王问:“
何以知之?”
C
.我乃杀之 今其智乃反不能及
D
.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虽一龙发机,而七首不动。
6
.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概括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
分)
A
.徐元庆杀了父亲的仇人后投案认罪。陈于昂建议,先处死徐元庆,再在他的家乡表彰他,并把这个案例编入法律文书中。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建议是错误的。
B
.作者认为,“
礼”
与“
刑”
根本作用一致,但在实际运用中有区别,不能对同一个人既施死刑又行褒奖。自相矛盾的做法,公之于众,只会让天下人无所适从。
C
.作者认为;徐元庆与杀父仇人不共戴天,想方设法,不惜生命报杀父之仇,既符合“
礼”
的要求,也表现出“
孝”
与“
义”
,并称赞他是通达事理、明白道义的人。
D
.针对陈子昂“
亲亲相仇,其乱谁救”
的说法,作者明确界定了“
仇”
的范围,把因违法犯罪而被处死的情况排除在外,这对于澄清认识具有开创性的积极意义。
7
.把原文中画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10
分)
(1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
(2
)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3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参考答案:中小学作文阅读答案网整理
4
.C
.(愆:超越)
5
.A
(A
均为连词,和。B
副词,为什么;代词,什么。C
副词,就;副词,却。D
连词,并列关系;连词,转折关系。)
6
.D
(是“
礼”
界定了“
仇”
的范围,“
开创性意义”
之说有误。)
7
.(10
分)
(1
)处死当受表彰的人,这就叫滥杀,是严重亵渎刑法的行为。
(2
)推求事情的起因,那么“
刑”
和“
礼”
的运用,就能清楚地加以区分了。
(3
)现在如果能采取上述标准,来评断双方相杀的案件,就符合“
礼”
了。
(重点词语:旌,滥,黩;原,端,判然,离;此,断,合。)
附:柳宗元《驳复仇议》参考译文
我(从记载上)看到天后在位时,有个同州下圭人,叫徐元庆,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害,他终于能够亲手杀死父亲的仇人,再自缚其身投案认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处死徐元庆,然后再在他的家乡表彰他,并且请求将这一案例编入律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典。我个人认为他的建议是不对的。
我听说“
礼”
的最根本作用,用来防止动乱。如“
礼”
说,不要做凶残暴虐的事,凡是做儿子的杀害无辜之人,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
刑”
的最根本作用,也是用来防止动乱的,如“
刑”
规定,不要做凶残暴虐的事,凡是做官的杀害无辜之人,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一致,但运用起来有差异,表彰和诛杀是不能同时运用到一个人身上的。处死当受表彰的人,这就叫滥杀,是严重亵渎刑法的行为;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叫僭越礼制,是严重破坏礼制的行为。如果把这种做法告示天下百姓,传给后代子孙,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如何处世了,把这种做法作为法典,可以吗?
圣人处理事务,穷究事理来决定赏罚,依据情由来决定褒奖或贬斥,(把“
礼”
和“
刑”
)结合起来考虑罢了。假使当时调查了事情的真假,辨明了它的是非,推求了事情的起因,那么“
刑”
和“
礼”
的运用,就能清楚地加以区分了。为什么呢?假如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下违背国法的罪行,(那么)赵师韫对他的诛杀,仅仅因为个人的怨恨。施展他做官的威风,对无辜的人妄加迫害,州里的长官不去追究他的罪行,执法的官员不去加以责问,上下蒙蔽包庇,(对冤屈者的)呼号充耳不闻。而徐元庆能够把和杀父的仇人一起活着当作奇耻大辱,把时刻准备报杀父之仇当作合乎礼义的行为,想尽办法,来刺穿仇人的胸膛,决心坚定,严格要求自己,即使丧命也不遗憾,这正是遵守礼法而施行正义啊。执法的官员应该感到惭愧,向徐元庆道歉还来不及,又怎么能处死他呢?或者徐元庆的父亲,确实有罪,赵师韫对他的诛杀,不违背国法,这就不是死在官吏手中,而是死在国法上啊。国法难道可以仇视吗?仇视天子的法律,而杀害奉法行令的官吏,就是悖逆凶横、犯上作乱。将其抓获处死,用以严正国法,又为什么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中还说:“
一个人必定有儿子,儿子也必定有父母,人们因为敬爱自己的父母而相互仇杀,这种混乱局面谁来收拾呢?”
这是太不明白“
礼”
了。“
礼”
所说的“
仇”
,指因为含冤受屈内心沉郁悲痛而申诉无门的情况,不是指犯罪违法而被处死的情况。如果说“
他杀了人,我就杀死他”
,不问是非曲直,不过是欺负孤单力弱的人罢了。这种违反经典、背离圣人教诲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周礼》说:“
调人,负责处理人间的怨仇。”“
凡是杀人而合乎礼义的,就命令死者亲属不许报仇,如要报仇,就会被处死。”
(如能这样,)又怎么会发生人们因为敬爱自己的父母而相互仇杀的事呢?《春秋·
公羊传》说:“
父亲不是因罪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因罪伏诛,儿子报仇,这是引起往来相杀的行为,这样的复仇行为消除不了互相仇杀的祸害。”
现在如果能采取上述标准,来评断双方相杀的案件,就符合礼制了。
况且不忘父仇,是孝的表现;不惜一死,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规定,坚守孝道,决心为义而死,他一定是个通达事理而明白道义的人。通达事理明白道义的人,难道会把国法当作自己的仇敌吗?那些上奏议的人反而主张把他处死,亵渎刑法,败坏礼义,这种做法不能作为准则,是十分清楚的。
请把我的议状附于律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有审理这类案件的,不应再按照以前的意见办理。我谨发表上述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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