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4〕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4.4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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