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露天烧烤要规划经营区、黄标车要限行……昨日记者获悉,为防治灰霾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保障公众健康,我省日前制定了《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政府、企业到个人各司其责,以多项措施严抓灰霾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将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责任制
根据《办法》,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责任制,将环境空气中灰霾控制作为主要指标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对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的,按照国家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予以通报批评。
省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实行重点区域、重点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实施协作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联防联控措施。
省、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平台和会商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公众采取相关措施。
此外,《办法》还要求,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的情况下,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大气污染应急公告,依法采取责令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城区建筑工地停工,幼儿园、学校停止组织户外体育活动以及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
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安装
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监控平台联网
《办法》还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出相关要求。根据《办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主动开展自行监测,并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监测。并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运行管理监控平台,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火电、钢铁、水泥、建材、有色、石化和煤化工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确保正常运行,并建立设施运行管理台账。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发利用。
城乡规划区内
裸露地面都应绿化或铺装
《办法》还提出,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交通运输、能源等各类土木工程以及建筑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抑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密闭遮盖。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由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道路及相关土木施工、拌和设备除尘应当达标,热沥青混合料拌和烟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城乡规划区内裸露地面也都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
应定期检验
针对机动车产生的灰霾污染,《办法》指出,在用机动车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定期检验。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淘汰黄色标志机动车和老旧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大气污染状况,依法对黄色标志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限制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此外,船舶检验机构也应依法对船舶排气污染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船舶方可运营。
露天焚烧塑料和皮革
情节严重最高可罚款2万元
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秸秆禁烧区,禁止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适时进行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和区域联防联控。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办法》指出,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违反该规定的,由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露天烧烤经营区,规范露天烧烤行为。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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