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土地资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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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保护是通过法律的、行政的和科学技术等手段,保护土地资源不受破坏的工作。土地资源保护的根本措施是植树造林,对已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要坚持因地制宜、合理耕种、保护培养,并要节约用地,要防治土地沙化、盐碱化;对已开垦的土地,如山地、海涂等必须进行综合调查研究,做出全面安排和统筹规划,使海涂得到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农村居民点复垦整理取得的成效

村庄复垦整理不仅实现了全县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为我县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土地保障,而且有效改善了全县的生态环境,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多赢。最为重要的是扎实推进了该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居民点复垦整理存在的问题

1、农民自发作为复垦主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原土地使用者或其他农民自发复垦是农村荒旧宅基地复垦的主要形式。有关法规规定了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但是这并不能够保证农民作为复垦主体的利益。原因在于,荒旧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自发复垦荒旧宅基地所得来的土地并不同于农民的责任田,利益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农民的自发复垦实际上是在集体组织的默认下取得了该土地的实际占有状态。由于这种占有仅仅是一种事实而尚未形成法律上的权利,加上我国占有制度的不完善,在此情况下,若土地所有者主张权利,那么耕地的占有人就会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甚至有可能使其投入土地改造中的资金和劳动顷该间化为乌有。而这无疑会影响和制约农民对原有或其他宅基地复垦整理为耕地的积极性和投入力度。

2、在复垦整理时,对农村居民点上的附属物拆迁比较困难,部分拆迁群众有故土难离的思想,有的群众宁愿在废弃宅基地上植树,也不愿意让废弃宅基地复垦整理成为耕地。

3、在复垦整理项目完成后,新增耕地的质量不高、肥力不强、管护不力。

加快新农村建设及村庄复垦整理的建议

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村庄用地管理、加快新农村建设及村庄复垦整理的建议。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节约集约用地方针,充分发挥国土部门职能作用。加快土地规划修编,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着力在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建房、旧村改造工作中有所创新和突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效的政策引导。

制定并严格执行科学的村庄建设规划

首先,在制定村庄建设规划的过程中,必须以科学、实用为原则,以居住合理、节约用地为目的,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为基准,同时还必须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需求的情况。其次,在执行规划的过程中,必须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严格执行规划指标,对不符合规划的建房一律不批准,对违反规划的建房该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严格按照规划执行。再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执行一户一宅的标准,杜绝一户多宅,严禁超标占用宅基地,对于移地新建户,其旧宅基地应由集体及时收回另作安排。

建改结合

对村庄进行改造,必须与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积极引导,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首先应加强村庄布点规划,推进新农村建设工程,逐步调整村庄布局,规划审批后要严格执行;其次要加强宅基地复垦整理,通过村庄搬迁、撤并的方法把那些规模较小、自然村多、居住分散的村集中到居民点,形成中心村,促进村居住宅向中心村、中心镇集中。

土地置换政策

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实现资源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符合村庄建设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应对那些位置分散的闲置地和低利用价值地,进行土地置换、盘活利用。同时把土地置换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让土地置换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

建立制度

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并对新增宅基地进行严格的审批

虽然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部分地区实行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因诸多原因而终止,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整体环境的逐渐成熟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的实施也有了保障。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基础上,应积极推广更为完善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即农村宅基地资源的配置应以市场化为取向,逐步实施有偿使用制度。既要考虑到社会经主义市场济规律和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框架特点,又要考虑到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和农民负担是否过重。另外在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的同时,还必须对新增宅基地实行更为严格的审批制度,防止无故迁址,一户多宅,建子孙房等现象的发生。堵住荒旧宅基地增长的源头,以免出现一边复垦,一边荒废的现象。

乡镇国土资源所

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是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效率的基础。面对新农村建设对土地管理的新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应切实转变职能,按照统一模式、统一规格、统一工作职责的要求切实推进基层国土资源所的硬件建设。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建设要下达建设任务和标准,逐步完善规章制度,改善基层所的工作环境。

坚持依法行政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及时向村民公示建房用地申请审批条件,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坚决不予报批。简化建房用地申请材料和审批环节,乡镇国土资源所可以联合所在乡镇其他职能部门集体会审用地申请事项。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上门服务,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为农民节省时间,让他们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

耕地保护

2009年6月,一个农民自发成立的耕地保护协会在江苏金坛诞生,此后,同类协会在湖南、湖北等地相继涌现,成为守护耕地红线、维护土地权益的新生力量。这些相继涌现的农民耕保协会,彰显着公民力量的成长,也凸显农民对耕地的珍惜。

这些相继出现的新生事物,让人们发现,要守护好耕地,必然要发动一线最广大的农民。而要发动他们的力量,最直接有效的是让他们获得好处,看到实惠。

为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积极性,一些地方开展激励性保护,对耕地保护义务主体进行补偿。四川成都、广东佛山设立耕地保护专项资金,对农民给予每年每亩200到500元货币补偿。湖北、广东、浙江等地给予耕地保护工作经费补助,对基层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贴。

而得民心、惠民利最看得见摸得着的要数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治,提高了耕地质量,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降低了农民生产成本;而通过村庄整治,改变农村散乱差的面貌,改造了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极大地改善了农民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提升了农民生活水平。

一份调查显示,土地整治得到了群众的欢迎,98%的农民对土地整治项目表示满意,83%以上受访农户收入有所增加,93%的受访者表示,土地整治治理了村内的脏乱差,村容村貌得到了较大改善。

此外,为有效调动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从2007年开始,中央分成的新增费分配综合考虑了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实际补充耕地等因素,资金向中西部保护耕地任务重的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体现了对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重地区的政策倾斜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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