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标准是国家教育在特定教育阶段应达到的指标。它是具有法定性质的课程文件。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对课程标准的定义是:课程标准是确定一定学段的课程水平及课程结构的纲领性文件。课程标准一般包括课程标准总纲和各科课程标准两部分,前者规定各级学校的课程目标、学科设置、各年级各学科每周的教学时数、科委活动的要求和时数以及团体活动的时数等;后者根据前者具体规定各科教学目标、教材纲要、教学要点、教学时数和编订教材的基本要求等。1952年后,称前者为“教学计划”,后者为“教学大纲”。我国的课程研究者结合我国的教育传统以及教师的知识储备,认为从以下几方面理解课程标准的含义是很重要的。(1)课程标准主要是对学生在经过某一学段之后的学习结果的行为描述,而不是对教学内容的具体规定(如教学大纲或教科书)。(2)它是国家(有些国家是地方)制定的某一学段的共同的、统一的基本要求,而不是最高要求。(3)学生学习结果行为的描述应该尽可能是可理解的、可达到的、可评估的,而不是模糊不清的、可望不可及的。(4)它隐含着教师不是教科书的执行者,而是教学方案(课程)的开发者,即教师是“用教科书教,而不是教教科书”。(5)课程标准的范围应该涉及作为一个完整个体的发展的三个领域:认知、情感与动作技能,而不仅仅是知识方面的要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对课程标准的基本功能作了这样的规定:它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与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课程标准的特点:这次新颁发的国家课程标准,是落实素质教育要求,把新课程理念贯彻于各学科教学的一次创造性地探索,许多方面都有突破和创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深入认识它:(1)体现素质教育观念;(2)突破学科中心;(3)引导学生改善学习方式;(4)加强评价改革指导;(5)拓展课程实施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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