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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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是指一个国家行政管理的区域组织系统。它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又为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服务。国家根据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在有关法律规定下,考虑政治、经济、历史、地理、民族、人口、文化、风俗等因素,依据一定原则,将全国领土划分成若干层次级别、大小不等的行政区划,并在驻地(行政中心)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实施行政管理。

我国的行政单位,就是根据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国防力量,有利于对全国经济建设进行有计划的统一领导,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增进全国各民族的团结,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等原则而划分的。

根据我国宪法第30条(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的地方。”

宪法还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据此,中国政府在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分别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设立了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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