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处置是否不应提倡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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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出台之后,围绕危险废物究竟是要最大化的综合利用还是纯粹为公益,存在激烈争论。

有人认为,危险废物如果过于强调综合治理、资源化利用,很可能被某些处置商钻了空子,以综合利用为名,把本该焚烧的用于他途获取暴利,在民企占大半壁江山的危废处置行业,如何保证行业本身的公益性、如何防止他们图短视之利而造成二次污染,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危废安全首先在于健全法规、完善监管

笔者以为,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的提法不可偏废,否则不会有技术创新,也浪费掉了可回收的资源。欧盟在废弃物的总体政策上,基本形成了共识,即按照优先减量、回收,其次焚烧,最后才填埋的次序,对危险废物也是如此。

比如,制药业培养疫苗和病毒后的废鸡蛋,在欧盟是可以通过干燥方法彻底灭活,从而使之成为普废,可作为农业肥料使用。比如钒,未来新一代汽车电池将主要采用这种材料,作为一种稀有金属,它有3大来源,其中之一就是原油,主要富集在石化炼厂的污泥中,但事实上目前还未得到合理利用。

在我国,一种较为突出的不正常情形是将危废也以资源化名义进行简单处置,如将化工、炼厂污泥送到燃煤锅炉上去烧掉。这种做法之错不在资源化,而在非法改变、规避危废管理条例。

在欧盟,将危险废物非法改变性质进行不合格的处置属于刑事犯罪,非简单罚款就可以了结。避免短视图利的所谓资源利用,需要从法律和监管着手。在我国,危废的安全处置首先在于健全法规和完善监管。

危废行业是否应取消低价中标?

危废处置的模式目前还在摸索阶段,有人认为招投标的形式导致了大多数项目低价竞标,在危废处置这样一个特殊行业有害无益。

招投标本是我国在制度上寻求公平竞争的一种方法,但目前确实存在各种问题,招标的很多项目常常不能正常运行,运行也不到位。

事实上,任何一种废弃物处置都有其特定的成本。处置路线定了,其成本可能会大同小异,区别在于可靠性。在可靠性方面能形成区别的,一个是技术的成熟度本身(如专利工艺、业绩数量等),另一个就是设备质量。便宜无好货,这对危废处置无疑也适用,低价竞标不可能采购最好的工艺和设备。

解决这个问题的真正关键还在监管制度。招标是必要的,但招标后的监管是关键。没有公众参与、公开的监管,事实上就不等于监管。

如果招标项目都可以暗箱操作,暗箱运行,一切问题不为公众所知,当然也就可以永远暗箱下去。这方面,要看政府的决心。如果某企业上了危废处理项目,但不连续运行,三天打鱼两天晒网,除了有暗管外排,很难找到其它解释。

危废焚烧的选址是否有防护距离的限制?

目前一些大城市危废处置能力已到了满负荷的运行状态,可想而知一旦某一个能力设施出了问题将会带来怎样的后果,但是人口集中、土地资源有限是大城市存在的普遍问题,如何选址新上处置设施成了当地政府头疼的问题。面对规划标准:离地表水源150米,离居民区800米的最近距离,特别在水网密集的江浙沪一带,选址已经越来越困难。

各国的土地资源、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自然所面临的问题各异。像中国人口密度高的国家,发达国家和地区中只有日本、台湾如此。有资料显示,日本的城市废弃物80%是通过焚烧处置的。日本学者2005年以大阪地区分布在996所公立学校中的45万学生为对象进行了一项调查研究,以确定这个地区37座焚烧炉的距离和学生健康情况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距离不超过4公里的,焚烧炉有可能对人群的健康产生了影响。

国际上关于环境引发的人类流行病学研究很多,但大多难以深入和取得确定性的结论,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数据采集、时间跨度、污染物浓度、样本代表性等方面的问题,也有政府或利益团体的干预。美国503法规所遭遇的问题就是有代表性的一例。

总之,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保证环境政策及其实施能够确保当地居民的绝对安全。从环境立法角度看,也是如此。美国的焚烧标准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和人群健康风险而制定的,各个阶段差异较大。欧盟则是根据现有技术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来制定的,不考虑经济、时间等因素。我国的环境法规受欧盟的影响明显,指标常常先进,但实际执行起来牛头不对马嘴。

所谓焚烧炉安全距离的争议就是一个明显例子。欧盟、美国的焚烧法规均没有明确的安全距离限制。这是由焚烧的特性决定的。根据焚烧规模的大小,烟囱的高低,当地气候条件的影响,焚烧产生的污染物通过烟羽播撒在近至数十米、远至十数公里的带状地区。比如萧山地区的某污泥焚烧厂,厂区内外即可闻到强烈的臭味。被人大代表曝光的广州花都区臭气污染事件,臭气可定时长途奔袭到4公里以外的居民区。

臭气由于其特点,是非常容易被感知的污染。但一般焚烧烟气中所携带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在超大量烟气的稀释下,无色无味,浓度极低,只有专业实验室才能检测。因此,纯粹从所谓的防护距离看,无论是150米还是800米都远不足以满足安全的需要,至多是应付所谓烟尘飘落的感官指标而已。

真正的问题其实还是标准以及监管问题。如果标准得到切实执行,焚烧所造成的风险一定是存在的,但应被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这方面,贯彻标准首先有赖于政策管理者的理解力,他们必须具有起码的识别能力,拒绝那些明显虚假、有漏洞的技术。

综上所述,危废的安全处置完全是政策所决定的,其关键点在于公众监督。尽快建立透明的、面向公众的信息渠道,形成公众常规参与和监督的制度,是避免环境项目因选址而引发民众对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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