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业内人士认为,生态修复工程主要包括土壤修复、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湖泊流域治理等内容,主要涉及生活与工业污水治理,大气污染治理,重金属治理和土壤修复行业。
那么,什么是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如何实施生态修复?本期应知为您解读。
1 什么是生态修复?
定义:生态修复是指利用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在适当的人工措施辅助下,恢复生态系统原有的保持水土、调节小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功能和开发利用等经济功能。生态修复不是指将生态系统完全恢复到其原始状态,而是指通过修复使生态系统的功能不断得到恢复与完善。
内涵:生态修复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态修复以大自然的自我修复为主,是通过对一个区域或一个小流域的严格管护,排除人为因素对其干扰及破坏,使区域内的整个生态系统得到休憩并恢复其生态群落结构及功能的过程。
(2)生态修复是一个生态自我恢复、发展和提高的过程。在生态修复中,生态系统的结构及其群落,是由简单向复杂、由单功能向多功能、由抗逆性弱向抗逆性强转变的。
(3)生态修复不同于封禁治理及封山育林,应尽量减少人对生态的过多干预,缓解人对自然资源的压力,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调节、恢复、进化功能。
2 生态修复应遵循哪些原则?
因地制宜原则
不同区域具有不同的自然环境,如气候、水文、地貌、土壤条件等,区域差异性和特殊性要求在生态修复时要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研究区的具体情况,在长期试验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找到合适的生态修复技术。
生态学与系统学原则
生态学原则要求生态修复应按生态系统自身的演替规律,分步骤、分阶段进行,做到循序渐进。生态修复应在生态系统层次上展开,要有系统思想。
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要求生态修复的经济可行、技术措施可行,并且社会可接受。经济可行要求在实施生态修复时,应有一定的物力、人力和财力保证;技术措施可行要求在生态修复过程中实施的技术措实,在实践操作中具有可行性;社会可承受性原则要求生态修复工程的启动,必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并符合修复区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
风险最小、效益最大原则
由于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和某些环境要素的突变性,加之人们对生态过程及其内在运行机制认识的局限性,人们不可能对生态修复的后果、生态演替的方向进行准确的估计和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讲,生态修复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生态修复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
自然修复和人为措施相结合原则
生态修复应遵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控制人类活动对自然的过度索取,停止对大自然的肆意侵害,依靠大自然的力量实现自我修复。
此外,还要考虑生态修复的自然原则、美学原则等。但是,任何原则都是建立在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一最基本原则之上的。实施生态修复的基础是退化生态系统的现有状态,因此应因地制宜地实施区域的生态修复措施。
3 如何实施生态修复?
制定政策法规政策法规是实施生态修复的保证,没有严格的政策法规就不可能对生态修复区实行有效的保护,生态的自我修复也就无从谈起。政策法规包括依据水土保持法并针对生态修复区实际制定的地方性管理办法、通告、文件等,其主要内容包括目标、措施、法律责任等。
落实管护工作管护是对各项政策法规的具体落实。没有具体的管护措施,政策法规只能是一纸空文。管护工作包括建立管护队伍和规章等。(1)建立管护队伍。管护人员须具有一定的水土保持政策法规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熟悉生态修复区情况,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并且人员要相对稳定。(2)建立管护规章。管护规章应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加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提高全民,特别是生态修复区内群众的生态意识。在修复区内建立宣传牌、界碑等,同时也要利用宣传画、传单、水保法宣传材料等增强群众保护生态、保持水土的意识。
其他辅助措施如大力推广节柴灶、沼气池和以电代柴等清洁能源,改善农村能源结构,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促进农村水保生态建设以及在局部地区栽种适当的乡土树、草种并辅以简单的工程措施等。
4 生态保护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生态保护立法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中关于生态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以环境保护基本法、自然资源单行法、专门生态保护单行法为主体,包括其它法律法规中的生态规范在内的完整体系,为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其中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业法》等;由国务院制定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大批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项法规,其中包括为执行环境与资源基本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以及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领域、新问题所制定的单项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另外,我国还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基本上建立了环境标准的法律体系。
另外,在全球生态退化日趋严重,生态修复呼声越来越高的背景下,我国还陆续签署了一系列与生态保护与恢复的国际公约,如《关于特别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等。
知识堂
我国实施的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三北防护林
三北防护林工程是指在中国西北、华北和东北地区建设大型人工林业生态工程。
按照工程建设总体规划,从1978年开始到2050年结束,分三个阶段,八期工程,建设期限73年,共需造林5.34亿亩。在保护现有森林植被的基础上,采取人工造林、封山封沙育林和飞机播种造林等措施,实行乔、灌、草结合,带、片网结合,多树种、多林种结合,建设一个功能完备、结构合理、系统稳定的大型防护林体系,使三北地区的森林覆盖率由5.05%提高到14.95%,沙漠化土地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控制,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工程包括北京、天津等25个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建设任务重点安排西部地区,优先安排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地区的耕地,确定长江上游地区、黄河上中游地区、京津风沙源区、重要湖库集水区等地区的856个县为工程建设重点县。
工程的实施目标是截止2010年,完成退耕地造林2.2亿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2.6亿亩,陡坡耕地基本退耕还林,严重沙化耕地基本得到治理,工程区林草覆被率增加4.5个百分点,工程治理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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