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记忆之经济法分类记忆

逍遥学能  2013-01-22 15:19

1 记忆术.诉讼时效 中级会计师

(1)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2年;

(2)特别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1年,包括下列4项:

①、 身体受到伤害;②、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③、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

(4)保护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票据时效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1)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撤销权行使时效

章节 撤销权 撤销权的时效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4509422@qq.net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安全生产技术》总则 记忆五字诀
下一篇:毛概著作记忆法

逍遥学能在线培训课程推荐

【中级会计记忆之经济法分类记忆】相关文章
【中级会计记忆之经济法分类记忆】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