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关系
1?主观辩证法及其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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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观世界中,我们可以找到与知识相对应的实体,诸如原子、分子、基本粒子、商品等,却找不到诸如与“分析”、“综合”、“抽象”等方法相对应的实体。但我们不能由此认为思维方法是纯主观的。思维方法本质上是主体化了的客观规律和关系,是人们在客观规律和关系基础上依据主体需要而形成的思维规则、工具和手段。
思维方法是有客观原型的,思维方法的原型就是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客观规律。例如,比较法是客观事物统一性与多样性关系的反映,有“统一性”才有“同”,有“多样性”才有“异”,这才有“异中求同”和“同中求异”的比较法。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外部世界(自然和社会)运动的一般规律和人类思维运动的一般规律,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从本质上说,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
2?主观辩证法的特点
主观辩证法是以概念、判断、推理和理论体系诸形式表现出来的思维发展的辩证法,可以概括地把主观辩证法称为概念辩证法,或者说,主观辩证法是在概念辩证本性的基础上展开的。概念之所以成为主观辩证法的基础,不仅在于概念凝聚着以往人类的认识成果,是人类思维史的结晶,而且在于概念又是人的思维的“细胞”,在概念的内在矛盾中包含着尔后判断、推理和理论体系深化的“萌芽&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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