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先后颁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保监发〔2008〕5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保监发〔2008〕58号,以下简称“《指引》”)两个重要的保险公司管理规范指引文件(以下合称“两个规范性文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董事会运作和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的核心,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对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一、构建了公司管理轨制监管体系,进步保险业竞争力 新颁布的两个规范性文件紧扣公司管理的核心,《指引》从组织架构、考核机制、会议轨制以及外部监管等多个方面临董事会运作做了细致全面的划定,以加强董事会建设、进步董事会决议计划质量和水平;《意见》对保险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程序进行了划定,以规范公司根本轨制的方式推进保险公司管理结构完善 二、两个规范性文件契合行业特点,兼具多项立异 (一)两个规范性文件契合保险业的行业特点 《意见》根据保险业的行业特点,要求把偿付能力、总精算师的有关监管要求写入保险公司章程进行规范;此外,对保险公司经营治理上的特殊性,如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不同经营特点要求在章程中进行体现 (二)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多项监管立异 1.针对董事尽职考核难的题目,《指引》首次明确了董事尽职考核评价轨制,要求保险公司通过制定董事报酬轨制,与董事签订服务合平等方式,使董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与董事的报酬相挂钩另外,假如董事存在不尽职的行为,中国保监会将有权直接对董事进行监视 2.针对部门保险公司管理中存在的授权程序恍惚、授权范围不明确的现象,《意见》划定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履行其职权的方式和范围,董事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 3.针对章程修改涉及前置审批或存案事项需要重复审批的题目,《意见》做出明确划定,对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名称、住所、调整业务范围,并已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或核准的,可对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后,报中国保监会存案对于公司股东(包含发起人股东)转股,涉及章程修改的,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只需将新章程报备中国保监会即可以上划定既简化了保险公司以前重复报审的工作流程,也有利于进步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效率 三、两个规范性文件操纵性强,将切实进步监管实效 《指引》对董事的任免、资格、职责义务、尽职保障以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等方面做了较为细致的划定,同时从董事会议召集、会议提案与通知、会议召开、表决和决议、会议记实和档案保留等几方面,对董事会会议的整个流程进行了规范《意见》具体划定了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治理层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具体了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及审批登记程序 两个规范性文件实际操纵性强,使保险公司在公司管理实践工作中有章可循,同时促进保险公司管理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改进晋升,将切实进步保险公司管理的监管实效 四、中国平安将切实贯彻执行两个规范性文件 中国平安保险(团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一贯以来以价值增长和晋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作为公司管理的核心指导思惟,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以及监管划定的要求,保障公司管理的规范运作在中国保监会颁布两个规范性文件后,中国平安高度正视,立刻组织相关部分进行当真学习,并向公司高级治理层传达了有关精神中国平安及其保险类控股子公司均第一时间启动了对各自公司章程的修订工作,重新审阅并梳理规范董事会运作 中国平安将以此次两个规范性文件出台为契机,果断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要求,夯实公司管理基础,进一步加强和晋升公司管理水平
以上是"要强化管理监督好健康发展"的内容,本文的主题是“两个规范性文件实际操纵性强,使保险公司在公司管理实践工作中有章可循,同时促进保险公司管理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改进晋升,将切实进步保险公司管理的监管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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