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幼儿在出生不久就自发地要求秩序呢?这种需求到底对孩子意味着什么?这种品质的建立,又对孩子意味着什么?
对人类社会有什么意义?
一个生命的有机体,肯定是结构和秩序的,这是大自然的定夺,也是一个科学的系统。这种秩序还表现在以系统的存在形式上。就像医学对人体的认识一样,我们有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泌尿系统……它显得奥妙、有趣和复杂。这些系统既独立工作,又在一个整体的结构中连接、彼此牵制和支持。
上面的这个说法非常重要,你可以假设:人这样一个生命体,以如此的秩序化的结构系统存在着,她所产生的无形的内在的心理活动、认知活动和精神活动又如何不彰显秩序和结构呢?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尝试着说,认知是以逻辑的秩序表现的,精神是以法则的秩序表现的,心理是以规律的秩序显现,统合起来我们说内在的秩序是以智慧表现的。
如果秩序是大自然的定律,那么环境的秩序在教育中的意义就一定是配合孩子,帮助孩子发展内在的秩序,和孩子内在的秩序配对了。
所以,我们把秩序分为内在秩序和外在秩序。
如果儿童的内在一定是秩序的,那就一定需要外在秩序的配对,结果是造就了秩序的人和秩序的环境,然后这个秩序的人又会创造一个秩序的社会。
还有一个秩序蕴涵在生命的后面——成长也一定是秩序的。这个秩序蕴涵在成长的秘密里。我们把这种秩序称为成长的法则,这是其中之一。发现和观察出这一点尤为重要。
假如这些都被尊重了,那我们的孩子将是怎样的呢?
通过观察我们知道,一旦儿童有了良好的秩序感,自我的形成就成为了可能,内在就是和谐的。
有了内在的秩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变得有界限、承诺、规则、友善,关系就可以持续发展下去,关系也将是和谐的。
环境中的秩序表现在规则中。每个孩子在一个群体中生活,都知道自己的位置,该干什么,并能专注于自己的发展中。这似乎意味着,因为人遵守了内在的秩序,并且在外在也执行了这种秩序,生命的能量就有了目标,孩子们就把注意力集中在自我成长、探索未知的世界之中了。
秩序还是诚信的基础。一个孩子在秩序的环境中长大,会形成程序意识、规则意识、独立意识和契约意识……这样的孩子成人后,就成为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人。这个社会的人就会遵守秩序并创造秩序……这样,人和社会就都有了安全感,开始信任社会和他人,就有了尊严。长此以往,这种感觉就逐渐成了人的基本品质,人也就会变成一个诚信的人,社会也变成一个诚信的社会。
秩序的破坏会给儿童带来不安全感,思维的混乱、感觉的混乱、情绪的混乱、心理的混乱,儿童不得不把精力转移到对无秩序环境的抗争中,不得不浪费生命成长的时间。在一个混乱的社会里,由于生存的机会不具备公平性,由于无规则和秩序,人的权利在无序中取决于其他……这样就产生了一些适合这样社会的品质,如卑微、讨好、投机、钻营、权力欲、暴力。
有可能我们没有太多的能力把握生命内在的秩序,但我们清晰地知道,秩序的敏感期到来时,我们应保护儿童、理解儿童、尊重儿童、协助儿童,尽可能给儿童提供一个有秩序的外在环境。
区分内在秩序和外在秩序本身并不是秩序中的关键。儿童内在的秩序我们无法改变,它就像生命需要成长一样,是自然法则的一部分。我们可以把握的是环境的秩序性,这是我们确切可以做到的。环境的秩序指的是物质环境的秩序、人文环境的秩序、心理环境的秩序。
外在物质秩序大概容易建立,我们可以为孩子的发展设计一个有序、整洁的物质环境。但人文的、心理的环境取决于人,这就变得复杂和游离起来。
内在秩序和外在秩序之间存在着一种关系,儿童的生命世界和外在的物质世界,在早先是由人来连接的,这就产生了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也是人文环境的一部分。人文环境的核心,是儿童生存和成长的心理环境,它必须也是有秩序的。
这是最难以保证的,它取决于成人,成人的一系列状态……为了保证心理环境的秩序,所以就需要建立基本的规则,不是儿童遵守,而是成人尤为要遵守的规则,这样才能把关系中的权威变换成规则。这是一个文明的上升。
规则是每个儿童得到均等发展机会的保证,是儿童全方位发展的保证,还是儿童建构智能、独立平等以及文明品质的保证。所以,秩序必须人人遵守。
一旦成人不能保证这种秩序,它就会被权威代替。在一个权力本位的社会,决定孩子一切的是老师,就如同决定教师一切的是校长,秩序就不是掌握在每个人的手里,不是自发的,而是靠外力强制而产生的纪律,秩序就变成了权力。因为这一点,才使儿童惧怕学校,惧怕成人尤其是老师,也使家长讨好教师,企盼教师对自己的孩子好一些。这种环境造成了一系列心理问题,造成了智能的平庸、人格的卑微、人生的乏味。
这是秩序背后的秘密。
秩序对于成长中的孩子意味深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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