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何时建立?
我国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5年,由前政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规定。
1988年7月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9号令),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和综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主要明确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产假由以前的56天延长到90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该规定的颁布,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
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工作。这是我国现行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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