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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热议对重病婴儿实施安乐死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国外早教 来源: 逍遥右脑记忆


业内医生表赞同夏洛特?怀厄特是一名英国早产儿。由于比预产期提早3个月降生,夏洛特出生时重量只有1磅(约0.45公斤),大脑和肺部也存在严重损伤。夏

洛特如今已经3岁了,弱小的生命全靠医疗手段维持,严重残疾的她无法像同龄人那样享受金色童年。 鉴于夏洛特的情况,医生曾建议放弃治疗,但她的父母却要坚持下去。在英国,夏洛特的状况并非个例。英国一家医学院近日发起倡议,号召全社会对是否该为患有严重疾病的新生儿实施安乐死进行广泛讨论。

生,还是死?

世界各国目前对安乐死的类型、标准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不过,大体来说,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前者是指医生为了解除病重、病危患者的痛苦,而采取一定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后者是指停止维持病人生命的医疗措施。

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近日提出了一份由伦理学专业主任苏珊?比利签署的提议。这项提议指出,应该考虑对那些身患重病、仅仅依靠先进医学技术维持生命的新生儿实施安乐死,因为这样做对患儿的家庭有利,可以减轻家长感情和经济上的沉重负担。

这份提议指出,现在是时候考虑为重病婴儿实施安乐死了。“一名严重的残疾儿童就意味着一个不健全的家庭。如果可以缩短婴儿寿命或者人为结束其生命,这将会影响一些不够成熟的决定,甚至可以阻止一些晚期流产,因为家长们将会对继续怀孕且勇于对未来后果承担风险更加有信心。”

提议还希望有关部门就停止医疗救护以及实施积极安乐死“进行更为大胆的思考”,因为“它们拓宽了如何应对重病患儿的可选择余地”。

不过,这份提议中没有指明在何种情况下可为婴儿实施安乐死。但在荷兰,脊柱裂等一些无法治愈但不会马上危急生命的严重疾病都被列为可以实施安乐死的条件范畴。

此外,提议还包括,在健康状况之外,是否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可以左右对婴儿实施安乐死的决定。这些因素包括婴儿的父母或者其他抚养者是否愿意继续抚养患病婴儿,以及这些婴儿是否具备为社会作出贡献的潜能,哪怕贡献微乎其微。

荷兰已将安乐死合法化。作为荷兰婴儿安乐死规范的制订者之一,彼得斯?绍尔认为,英国儿科也应该采取类似措施。“在英国也有像我们这里一样的病人。一些英国儿科医生们给我的感觉是这一切(为婴儿实施安乐死)其实正在发生,”他说。

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已将这项提议提交给了英国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学委员会,后者正在组织针对患有先天性疾病新生儿的生命伦理学调查。皇家妇产科学院建议将是否对患儿实施安乐死纳入这项调查。尽管提议没有正式要求立即实施婴儿安乐死,但学院希望在全社会范围内发起就这一问题的广泛讨论。

业内医生赞同

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提出的婴儿安乐死尽管引发了多方争议,但这一提议一经提出就得到了不少业内医生的赞同。

人类遗传学专家乔伊?德尔汉提直言不讳地赞同对重病婴儿实施安乐死。“我会支持这个提议,”德尔汉提说,“因为我认为让那些在今后数月甚至数年里必须忍受严重病痛的患儿生存下来更加不道德。”

医学伦理杂志编辑理查德?尼科尔森也表示,考虑到那些严重患病婴儿所承受的痛苦,他不会对婴儿安乐死持否定态度。上世纪70年代,还是一名年轻医生的尼科尔森就曾同意让两名病入膏肓的新生儿快些离开人世。

英国政府人类基因委员会成员、曼彻斯特大学生物伦理学教授约翰?哈里斯同样表达了他对婴儿安乐死的赞同。他认为,如果胎儿被发现患有严重疾病,英国法律允许终止妊娠进行人工流产。为患病的新生儿实施安乐死实际上与此道理相同。

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的提议不但受到不少医生的赞同,一些患儿家长也认为安乐死是减少婴儿痛苦的一种选择。埃德娜?肯尼迪住在泰恩河畔纽卡斯尔,她的儿子患有先天性皮肤病??大疱性表皮松懈症。“如果孩子承受巨大痛苦,那么这(安乐死)也不失为母亲的一种选择。”肯尼迪说。

违背医学伦理?

尽管赞同之声不少,为重病婴儿实施安乐死的提议同时也遭到了一些资深学者的质疑。他们认为,把人为死亡引入医学范畴有悖医学伦理。

新生儿医学专家约翰?怀厄特尖锐指出:“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他说:“大多数医生和健康专家们人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变了。它将变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

怀厄特说,如果一名医生可以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而这种社会工程学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最大化,同时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

英国残疾人委员会成员西蒙?阿斯皮斯则称:“如果我们规定了实施(婴儿)安乐死的条件,那么同样符合这些条件的成年人就会认为他们在社会中的价值比其他人更低。”

工党成员吉姆?多兵甚至把婴儿安乐死与二战时期纳粹实施的优生学相比较。“这(婴儿安乐死)让我觉得只有那些最好的人才能被接受,而残疾人则可以遭到遗弃。”

谁接受安乐死?

安乐死在英国仍属非法,但这一概念已经在越来越广的范围内被接受。一些人认为,为那些无法治愈的病人和即将告别人世的老人实施安乐死不失为一种人道。

英国《卫报》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英国2004年被实施安乐死的人数达到2866人,占死亡人数的0.49%。此外,还有17万名患者选择了终止治疗或者仅接受有限治疗。这份调查报告指出,英国被实施安乐死的人数要远低于欧洲其他国家。

这份报告是英国布鲁内尔大学社会学教授克莱夫?希尔对857名医生进行匿名调查后得出的。在调查中,仅有2.6%的英国医生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会有利于病人。

英国“自愿安乐死协会”日前进行的一次民意调查显示,47%的受访者认为,为了让生命垂危的亲人免受病痛折磨,他们愿意帮助其实施安乐死。半数以上的被调查者表示,如果自己生命垂危并饱受病痛折磨,他们会选择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另有37%的被调查者表示,他们会选择继续生活下去,与病魔抗争。

调查还发现,82%的民众对制订有关安乐死的法律表示支持,而11%的民众则认为应该通过法律禁止安乐死的实施,其余受访者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实施上,英国政府有关安乐死的法律正在商讨过程中。工党提出的《心智能力法案》(MENTAL CAPACITY

ACT)中规定,病入膏肓的成年人可以通过立遗嘱决定自己的死亡方式,也可以指定律师向医生表达自己希望死去的愿望。英国政府的法律顾问眼下正在商讨降低安乐死标准的可能性。

这些想法在近期内还不太可能成为法律,但一些支持安乐死的英国政界人士正在努力为成人安乐死立法。(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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